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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币兑换管理进一步规范

2016年05月27日 10:23    110

从国家外汇管理局获悉,为进一步满足跨境交往中个人货币兑换的正常需要,日前外汇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汇发〔2016〕11号,以下简称《规定》),完善外币代兑机构和自助兑换机管理。

  外汇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规定》体现了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外币兑换服务的改革思路:一是简政放权,取消事前市场准入管理,外汇局不再对外币代兑机构和自助兑换机的外币兑换业务实施事前准入许可;二是转变监管方式,要求银行将外币代兑机构、自助兑换机管理前移和内化至内控管理中,合规、审慎开展外币兑换业务,外汇局重点加强对银行的事后和内控检查。

  所谓外币代兑机构,是指与具有对私结售汇业务资格的境内商业银行(含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及其分支行(以下简称银行)签订协议,经银行授权办理外币与人民币之间兑换业务的境内机构。

  《规定》指出,银行可以授权具备以下条件的境内机构成为外币代兑机构:具有同城注册的境内企业法人资格,或获得其所属法人机构书面授权并在同城办理工商登记的非独立法人机构,且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而且境内机构仅能与一家银行签订协议成为外币代兑机构。境内机构若由于违规原因被银行取消外币代兑机构资格的,应自取消之日起满一年,且已经采取有效整改措施的,方可重新被银行授权成为外币代兑机构。

  与此同时,《规定》明确了业务范围,外币代兑机构和自助兑换机主要定位于银行柜台业务的延伸,增强市场服务能力,丰富个人货币兑换的便利渠道。

  在简政放权的同时,《规定》还完善了业务管理,防范洗钱风险,强调个人持外币现钞在外币代兑机构和自助兑换机兑换人民币现钞时应遵守限额要求,不影响目前个人年度等值5万美元限额以内的正常结汇。

  《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外币代兑机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7〕4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本外币兑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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