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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老总年薪应该怎么调

2016年04月27日 04:20    110

 近日,人社部新闻发言人李忠向媒体公开表示,自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实施以来,企业负责人的基本年薪目前已经按照有关薪酬审核部门核定的标准发放。人社部将督促各薪酬审核部门抓紧核定2015年度中央企业负责人的绩效年薪,并且按要求在本单位和企业官方网站等公开渠道向社会披露。

  从地方看,全国31个省份自去年以来都陆续实施了省管企业负责人薪酬改革。今年,海南、甘肃、广西、西藏四个地方也公开表示,相关改革方案已出台实施。有的省份还配套出台了企业负责人绩效考核办法,以及规范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等相关文件。大多数地区都将国企老总的基本年薪限制在了企业职工的2倍以内;同时引入任期激励收入,将包括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在内的3部分收入限制在了8倍以内。限制幅度最大的宁夏,将企业老总的全部年薪限制在了职工的5倍左右。

  犹应提及的是,此次企业负责人薪酬改革,引入了任期激励收入,可以激励国企负责人在任期内取得更多更好的经营成绩,不至于出现企业亏损仍可以拿高薪的情况。按中央的改革方案,对于年度或任期考核评价不合格的央企负责人,将不得领取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已经发放的薪酬或将面临追索扣回。

  长期以来,企业负责人的基本年薪如何体现按劳取酬和公平正义原则,一直引发社会的高度关注。笔者认为,只有科学搞好分配制度改革,纠正分配不公,薪酬分配向一线劳动者倾斜,才能最大程度地调动广大职工的劳动积极性,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国企老总年薪应该怎么调?首先应把握好以下几点:

  一是绩效考核必须与业绩挂钩。多省明确提出了与企业职工收入、企业经营状况直接挂钩的考核机制。部分省份经营业绩差的老总年薪直线下浮50%,力度空前,彻底打破了过去干好干坏都拿高薪的窘境,让老总有了危机感,让职工服了气,企业风貌必将改观。例如,湖北省的改革方案提出,企业在岗职工当年平均工资不增长的,企业负责人的绩效年薪不得增长。广东、湖北、山西等地的方案都明确,任期内出现重大失误、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根据其负责人承担的责任,追索扣回部分或全部已发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并规定索扣办法适用于已离职或退休的省管企业负责人。

  二是限薪不应影响人才引进。随着高管的降薪,一些央企可能引发人才流失现象。因此,市场化选聘与组织任命高管应区别对待。此次地方改革内容中,上海、广东等4省市都明确将推进包括“选聘职业经理人试点”在内的用人制度调整。同时,中央明确,由组织任命、有行政身份的,就不能再拿市场化的薪资,不能“便宜两头占”,其薪酬应参考国家相应级别的公务员薪酬和国企的实际情况综合考量后决定。此外,对企业负责人的限薪不能涉及企业中层及以下员工。

  三是既要限薪也要管住老总职务消费。部分地方国企普遍按级别设有职务消费,部分消费额度、隐性福利甚至高过工资。此次规范国企高管隐性福利,也纳入到各地改革范畴,福利性收入将纳入统一薪酬体系,实现全口径的监管。从而使国企负责人的激励约束机制成为一个完整的体系,更好地发挥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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