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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投资常识:中国互金协会建立统计制度

2016年04月24日 11:27    110

一家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成员单位向澎湃新闻透露,协会当天召开小范围成员会议,推出互联网金融统计指标报送时间及要求,安排数据报送工作。

 

  在这份要求上,所有互联网金融企业必须进行年度、季度、月度的总计6项汇报,其中次年3月10日前必须完成基本情况采集指标表、前五大股东情况采集指标表,季后20日前需报送资产负债采集指标表、利润情况采集指标表,每月后10日前需报送业务发展状况采集指标表、产品异常情况采集指标表。

 

  当日的会议文件上还界定了互联网金融业务和产品统计分类,划分了互联网支付、互联网股权类融资、互联网债权类融资3大类项业务。其中互联网股权类融资包括股权众筹融资和非公开股权融资,互联网债权类融资包括个体直接借贷、银行网络贷款(银行专用)、网络小额贷款、互联网消费金融贷款和垫付及应收款项。

 

  与会成员告知,目前中国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已经接受了中国人民银行的委托开展了互联网金融统计监测工作,形成了《互联网金融统计制度》。并且启动了互联网金融信用信息共享建设,制定了《互联网金融信用信息共享数据采集标准》。

 

  此前的1月29日举办的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首次全体培训会上,央行调统司司长盛松成曾表示,互联网金融在社会融资规模增长迅速,已将互联网金融纳入到央行统计范畴,同时可以作为社会融资规模指标修订的基础。因此,平台作为互联网金融的统计主体,要配合未来互联网金融统计,同时会要求平台报数,提供系列指标,并进行检查,未来达成一定的共识后或将形成章程法规。

 

  根据盛松成当时提供的数据,截至2015年末,全国P2P网贷行业贷款余额4395亿元,在社会融资规模统计指标中,占存量的0.3%,但占社会融资规模其他项余额的46.6%,全年新增3359亿元,占社会融资规模增量的2.2%。

 

  至于呼之欲出的《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规范》在3月已经完成初稿并开始征求意见,但目前还尚未正式公布。初稿中要求个体网络借贷、股权众筹等从业机构应当披露公司概况、公司治理、公司网站、重大事项变更等21条信息,在3月25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成立之际,曾经有多家企业表示如果全部对外公布,可能会造成借款方信息泄露,这些指标有些过于严苛。业界普遍期待,互联网金融协会在征求意见后,可能适当放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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