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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容金融监管在场外犯错

2016年04月10日 11:52    110

 金融市场各类违规配资加杠杆异常活跃,又异常敏感,对市场产生助涨杀跌、推波助澜的作用,风险极大,传染性极强,严重威胁着我国金融市场稳定乃至整体经济的健康发展。为此,过往那种点对点的场外配资监管模式,无异于“头疼医头,脚疼医脚”,已不适应早已变化了的现实的需要了。必须将场外配资通道纳入监管范畴,同时还需加强交叉风险监管,加强监管联动,加强宏观审慎管理,由此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今年以来,无论是1月上旬的央行工作会议,还是今年政府工作报告,都将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作为金融工作的重要任务来抓。而随着股市回暖,部分银行和互联网金融平台又开始放大配资杠杆,曾备受争议的民间配资市场也日趋活跃,场外融资死灰复燃。据报,相比场内融资1∶1的杠杆比例,场外杠杆动辄为1∶3至1∶5的配资比例,网络配资最高比例达到15倍。针对新型场外配资抬头的情况,证监会称已立案调查。在金融混业经营和泛资产管理的复杂金融形势下,场外配资通道可能就是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风险源。为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笔者认为非得将场外配资通道纳入监管范畴不可。

  管理层之所以高度重视系统性金融风险,是因为系统性金融风险“牵一发而动全身”,或者说会形成多米诺骨牌效应。由于系统性金融风险,往往是单个重要的金融事件或少数几个金融机构的破产或巨额损失,就有可能导致整个金融系统的崩溃,对实体经济产生严重的负面效应。这种风险千万体验不得。在这方面,美国2008年引爆的次贷危机就是最好的例证。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爆发,必定建立在金融混业经营和泛资产管理的复杂金融环境条件下。偏偏我国当前恰好就处在这样的形势下:银行、保险、证券、信托、基金、投行等业务边界在逐步模糊,行业跨界以及“穿透式”经营势不可挡,资金通道正在逐步打通,资产配置与管理逐步覆盖更加广泛的金融资产领域,加之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助推作用,一个重要的金融事件或金融现象,其风险的传递会瞬间蔓延开来。这绝非危言耸听。

  在此,笔者提请管理层必须引以高度重视的是,在目前我国的金融市场上,各种类型的场外配资无处不在,金融加杠杆无处不有,这或许就是当前重要的金融事件或金融现象。所谓场外配资是指配资公司、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平台以及民间借贷等通过单独或合作的方式在投资者原有资金的基础上按照一定杠杆比例配给投资者资金的业务。谈配资就不能不谈加杠杆,而加杠杆,就是收益或风险的倍数放大。由于配资与加杠杆就像是一对“连体人”,投资者只要配资,就很容易加杠杆,并寄希望于通过加杠杆能使收益成倍增长。杠杆的最大特点就是赚钱的时候能让投资者的收益率倍数放大,但赔钱的时候也会让投资者亏损率倍数放大,这正是场外配资加杠杆的刺激之处。也正是由于不同的市场收益所具有的诱惑力,才形成了场外配资的行业跨界经营与跨市场流动。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去年场外配资主要在股市活动,而今年以来,一下子扩展到了楼市、债市、期市,从而形成了楼市、债市、期市等市场的场外配资与股市配资“你方唱罢我登台”的局面。这其中,有的配资公司同时兼做若干市场配资业务,或者是本外币配资业务。只要哪个市场火暴,它的配资就会出现在哪个市场。于是,相辅相成的局面也出现了,只要配资出现在哪个市场,哪个市场肯定要火爆起来。而且,由于配资业务收入丰厚,银行、信托等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平台以及民间借贷机构也会通过单独或合作形成通道的方式加入进来,共享配资收入这块“大蛋糕”。如此一来,配资业务从股市做到债市,再从债市做到楼市,形成了一条场外配资通道。试想,有配资如此强有力的推动,无论哪个市场焉有不火之理?比如去年上半年股市的场外配资,规模之大令人咋舌。而看各类报道,今年以来的一二线城市的房地产市场与去年上半年一路高歌的股市有太多相似之处。具体而言,通过“首付贷”产品形成的场外配资加大房市杠杆,甚至杠杆之中再加杠杆。而场外配资加杠杆助推着楼价暴涨,甚至一手房价格上涨直接传递至二手房市场,引致二手房市场价格也趁势大涨。再观察近期的债市,似也充斥着场外配资的“身影”。因高收益资产稀缺,债券加杠杆也成了不少机构增强固定收益的重要方式,特别是场内债券正回购方利用质押券融入资金购买债券的方式加杠杆,为逆回购方提供资金,获取回购收益。

  鉴于金融市场各类违规配资加杠杆异常活跃,又异常敏感,对市场行情产生助涨杀跌、推波助澜的作用,而且风险极大,传染性极强,严重威胁着我国金融市场稳定乃至整体经济的健康发展。为此,必须将场外配资通道纳入监管范畴。笔者在这里强调的是场外配资通道,而不仅仅是各个市场的场外配资,所以,过往那种点对点的场外配资监管模式,无异于“头疼医头,脚疼医脚”,已经不适应早已变化了的现实的需要了。

  那么,究竟如何将场外配资通道纳入监管范畴?笔者有这么几点设想。

  首先,从战略视角看,这牵涉到宏观审慎管理与金融监管体制改革问题。场外配资折射的是金融业务创新与金融监管的深层问题,更考验着监管层的智慧。由于场外配资业务游离于监管“笼子”以外,形式多种多样,而且还能在各种市场间穿行,跨界经营游刃有余,一旦监管留下盲区或者死角,就有可能酿成系统性金融风险。所以,基于宏观审慎的考量,应当尽快改变我国当前的分业监管体制,努力创造条件建立适应混业经营需要的功能监管和行为监管新体制。

  其次,话又要说回来,场外配资通道作为一种金融创新,虽然存在不小的风险,但也绝非“洪水猛兽”,只要监管体制健全,监管手段到位,制度能全覆盖而且具有可操作性,能将场外配资加杠杆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纳入监管规范,就能确保其合规运行。

  再次,就当前情况来说,“一行三会”需要强化协作配合,重点管好三项风险:针对个别机构过度杠杆风险,设立风险准备金(类似资本金)与业务总额的比例,类似银行的资本充足率;针对资金风险,严格设立托管行制度;针对整个市场体系杠杆率过度提升所引发的整体风险,可采用提高融资利率、扩大金融产品供给等方式调节整体杠杆率。同时,加强交叉风险监管,加强监管联动,加强宏观审慎管理,能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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