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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溢价征税细则有望出台 非货币性资产评估成难题

2012年03月30日 02:06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摘要:企业因PE入股而向当地工商部门做增资扩股登记时,后者没有要求出示相关缴税证明...
 
春节期间,上海汉理前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的微博称,发现某地税务局开始追缴PE投资企业因PE溢价投资而使公司创始人在账面上(注册资本)出现浮盈部分的所得税。

起初,一家国有创投机构投资总监陈伟(化名)不以为然,但3月初,公司董事长要求专门举行研讨会讨论PE溢价入股企业原股东征税问题,才让他不得不正视这个话题。

“我们4月要集中投资数家企业股权,必须厘清PE溢价投资引发的股东税收成本。”陈伟透露。

记者就此向上海区级税务部门一人士求证时,对方回应称,“即使出现PE溢价入股导致被投资企业原股东被征收账面浮盈税案例,目前仍是个案处理。主要是个别溢价幅度过大的PE投资案例,税务部门担心其中存在原股东有意拖延纳税时间,或投资案例存在利益输送等问题。”

事实上,天津、北京、山东、上海等地已相继传出PE溢价投资企业原股东被征税的案例,越来越多股权投资基金开始悄然摸索避税通道。

    账面浮盈税“被征收”

“有些PE担心重复征税,相当于企业股东在PE溢价入股期间及此后股权套现时,都要被征收所得税。”

关于PE溢价入股导致被投资企业原股东被征收账面浮盈税,“此前没有相关的税收规定”。一位长期关注PE的北京律所合伙人表示,但春节前后,他已接触到数起相关案例。

“起初认为,这是地方税务部门针对PE溢价入股所发生企业原股东股权转让的行为,要求原股东按照股权账面升值部分征收相关所得税。但最近也发现个别案例,是由于PE入股导致企业估值溢价幅度较大,被纳入征税范畴。”

在他看来,税务部门征收账面浮盈税的依据,或是来自2010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其中明确企业在股权转让期间的收入需要缴纳所得税。且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只是,如何清晰界定股权转让行为,上述《通知》没有给出明确界限。

“这导致部分PE基金认为,向被投资企业股东征收所得税,存在争议。”他分析,PE溢价购买的企业股权,主要来自两方面,一是企业原股东转售股权,应被视为股权转让行为而征受相应账面浮盈税,二是通过被投资企业增资扩股形式获得股权,由于企业原股东并未转售所持企业股权,是否也要征收账面浮盈税,有待商榷。

记者了解到,目前部分地方税务部门判定是否征收账面浮盈税的另一项参考依据,主要是观察企业原股东在PE溢价入股时,所持有的企业股权账面浮盈是否大幅提高,“毕竟这里可能存在利益输送等问题,且由于PE投资企业股权的交易结构相对复杂,纳税筹划时也往往把缴税时间挪后到投资项目股权套现时,因此税务部门担心部分企业原股东已获取高额股权收益但延后缴税时间,不排除其间利用其他方式少缴税”。他分析说。

不过,尽管天津、北京、山东、上海等地税务部门相继传出由于PE溢价入股而导致企业原股东被征税的案例,但多位PE基金管理人士向记者透露,目前他们尚未遭遇相关征税案例。

“税务部门的征税重点,可能会先放在估值溢价幅度较高的PE投资企业,但具体如何确定缴税款及缴税方式,可能要根据每个PE投资的交易结构安排而确定。”一位PE基金合伙人透露。

不过,上述税收新规早已引起PE基金及被投资企业原股东的关注。

“税务部门查税时,可能遇到被投资企业无钱缴税的情况。”上述律所合伙人透露,如PE通过企业增资扩股方式投资,且原股东没有转售股份,他们就没有股权转让收入,“有些PE基金还担心存在重复征税问题,相当于被投资企业原股东在PE溢价入股期间先缴一笔所得税,然后在股权套现时还要再被征收一笔所得税”。

此前,这位律师合伙人为一家PE基金以存在重复征税为由,向当地税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目前仍处于沟通协商阶段。

灰色避税地带

企业因PE入股而向当地工商部门做增资扩股登记时,后者没有要求出示相关缴税证明。

“这是PE投资出现的税收新问题。”陈伟透露,“PE基金都希望能出现一个相关典型案例,以此借鉴找出避税操作路径。”

记者了解到,通常PE基金对某家企业的股权投资款,不会全部计入被投资企业注册资本,部分款项除计入企业资本公积,或以股东借款形式出现。

然而,要通过被投资企业资本公积达到避税目的,操作难度相当高。在前述律所合伙人看来,只要资本公积转化为股权,企业原股东所持有的股权总数相应增加,容易被税务部门视为原股东已从PE溢价投资获得“股本增加带来的投资收益”,必然面临缴税问题。

“这一问题在企业递交IPO期间尤其突出,要么由企业原股东出钱缴付,要么由大股东代缴。”他强调说,现在个别PE基金溢价投资某企业股权时,只能从股东借款部分“精打细算”,通常做法是先将部分PE投资款项以股东贷款形式投向企业,再和企业大股东与管理方约定债转股条款,如事先约定按照一定溢价将股东借款转换成企业股权,债转股执行时间则被设定在被投资企业提交IPO申请书前夕。

“如此做法,即使PE以高溢价入股,当地税务部门也很难向被投资企业原股东征收账面浮盈税款,因为原股东还没有从PE溢价入股获利。”他分析说,但这种做法本质是拖延战术,因为有些PE基金认为上述税收规定没有先例,且具体操作细则还需立法,不排除存在征税门槛调低,甚至免除税收的可能。

“其实绝大多数PE基金还是在按部就班地完成投资企业股权的工商登记业务,目前还没看到上述税收新规给被投资企业增资扩股(因PE入股)带来障碍。”陈伟表示,其中奥秘是企业因PE入股而向当地工商部门做增资扩股登记时,后者没有要求企业及其原股东同时递交相关缴税证明。

不过,税务部门似乎也有自己的杀手锏。

“企业递交IPO申请书前,必须得到当地税务部门的完税证明,如果税务部门将PE溢价入股导致被投资企业原股东被征收账面浮盈税,纳入纳税无违规的审核环节,企业原股东与PE基金可能不得不缴纳相关税收,以获得IPO通行证。”上述律所合伙人分析说,到时多数PE基金为了协助企业原股东缴税,或采取原股东股权转让方式(而不是对企业增资扩股)进行投资,以让原股东拥有足够资金用于缴税。

“但多数PE基金现在选择观望。”陈伟透露,不排除个别PE基金先以平价入股被投资企业,再与该企业原股东暗中敲定溢价回购股份等利益补偿手法,以避免后者被征收账面浮盈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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