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玺诚传媒曾陷债务纠纷 新浪模式后遗症引投资反思

2011年01月10日 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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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Venture Capital]  TA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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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块业务,两个公司,一个在国内一个在国外。国内的公司负责经营业务,国外的公司为上市或拟上市主体,两家公司没有任何股权关系,流行的海外上市架构就这样搭建而成。

  利益链也非常简单,国内公司负责业绩输送,让海外公司获得上市资格,并通过上市将股东利益最大化。但在海外上市公司转让或重组后,国内业务公司“没有利润只有债务的问题”就成为潜伏的毒瘤。

  2007年12月,玺诚传媒突然叫停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的进程,转而以1.684亿美元投向分众环抱。当年投资玺诚传媒的PE们,也得益于分众的高价收购,将收益落袋为安。

  在符合股东利益方面,玺诚传媒做到了极致。

  但在国内,玺诚传媒通过合同控制的上海玺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玺诚文化)却留下了一地鸡毛。

  “这不是故意逃避债务吗?”近日,上海天一营销策划广告有限公司董事长任辉,为玺诚文化的400多万债务伤透脑筋。

  “我们官司都赢了,但是没有办法执行,对方根本没有资产。”任辉表示,按照裁决书,玺诚文化必须支付天一广告427.8万元人民币的赔偿金。

  一桩意外纠纷

  故事得从2006年说起。

  2006年4月29日,天一广告和上海玺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天一广告将上海世纪联华超市大卖场内的视屏传播系统出租给玺诚文化。

  据悉,天一广告是2003年跟联华超市合作,将其大卖场和便利店的广告经营权买断15年,“卖场里面任何广告形式都是天一的。”

  而最初的客户是2004年开始合作的聚众(2006年1月被分众合并)。大致2005年年底,玺诚文化开始和天一广告洽谈合作,“玺诚要在超市里面做视屏广告,我就把视屏的权利卖给了玺诚,等于是租给他了。”任辉称。

  按照协议,双方约定租赁期限为5年,从2006年5月8日至2011年8月7日止,其中2006年5月8日至8月7日为玺诚文化的安装筹备期。价格按每家门店每年18.8万元计收,每季度支付一次,先付后用,每年3月、6月、9月、12月的3日之前支付下季度的租金,逾期付款的按逾期金额每天千分之三支付滞纳金。

  协议签订后,天一广告一并提供了82家门店清单。玺诚文化也支付了2006年8月、9月两个月的82家媒体租赁费,共256.93万元。

  此后的8个季度合作中,除了一次是按时支付外,其他的租金玺诚文化均迟交。但双方的合作还算愉快。

  2008年4月16日,玺诚文化发出律师函,表示要解除合作协议,但并没有提交明确的补偿。

  “我们没有想到玺诚会单方面提出解除合同,”天一广告的人士称,按照常理,玺诚文化在被分众收购后,会加大这一块的投资。

  2008年6月11日,天一广告按照协议规定向上海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请书。天一方面认为,玺诚文化多次迟交租金并单方面解除合同,构成严重违约,要求玺诚文化支付滞纳金420.6万元,同时赔偿经济损失390.1万元。

  按照双方协议,任何一方解除协议必须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并赔偿相应损失。

  2009年3月27日,上海仲裁委仲裁庭作出“玺诚文化支付违约金80万元以及赔偿经济损失347.8万元”的裁决。

  但此时的上海玺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已是物是人非。此外,乐购也早在2006年起诉玺诚文化,前后的纠纷有好几起。

  “我们连对方的人都找不到了,而且对方根本就没有资产,执行遇到问题。”任辉有些气愤。

  原玺诚文化法人代表杨德毅在接受记者电话咨询时表示,自己和玺诚文化已经没有关系,这块业务不赚钱,目前所在的公司对此已经做了计提。

  玺诚逃债?

  资料显示,玺诚文化前身是上海传威广告有限公司,注册资金为1000万人民币,投资方为上海玺辰信息系统有限公司80%,田冠勇20%。

  此后的2004年4月,公司变更为上海玺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2005年4月再度变更为现在的上海玺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同时股东也有了变化,2005年6月,原股东上海玺辰信息系统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80%股份原价转让给高维明44%,曹晓锋16%,姚放12%以及朱海光8%。

  2005年8月,玺诚文化增资扩股到2000万注册资金。增资后,高维明持股比例增加到49.5%,曹晓锋18%,姚放13.5%,朱海光9%。田冠勇股份稀释至10%。

  也就是在2005年9月,玺诚公告成功获得由上实科技风险投资公司(SITV)和住友商事亚洲资本(SUMITOMO)等风险投资基金的第一轮投资。

  关键的节点在2008年1月2日,上述股东高维明、曹晓锋、姚放、朱海光将所持股权转让给上海分众广告传播有限公司,田冠勇将股份转让给上海分众广告有限公司。

  分众收购后,杨德毅成为玺诚文化的法人代表。

  与之相对应的是,此前的2007年12月中旬,远在开曼的玺诚传媒(原计划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之主体)也将100%股权以1.684亿美元的高价转让给分众传媒。

  反观国内玺诚文化的转让,公司2000万注册资金,2007年底总资产1.15亿,当年净利润4035.9万元,其转让价格仅为1万元。

  此后,玺诚文化的办公场所也并入分众“一同办公”。

  有意思的是,在天一广告2008年6月提出仲裁申请后,玺诚文化的股权又发生变化。2008年12月10日,玺诚文化原股东上海分众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上海分众广告有限公司将股权以1万元价格全部转让给上海安久网络信息有限公司,后者成为玺诚文化的单一股东。

  “现在我们找分众,对方表示和分众没有关系了。我们找下家,对方根本没有资产。”任辉手拿的裁决书,似乎要变成一纸空文。

  按照分众收购玺诚文化的转让协议中,关于“玺诚文化债务、或有负债事项及税务问题”的表述:如受让方发现玺诚文化尚有其他债务或有负债事项、或其他债务及或有负债债权人对玺诚文化提出权利主张,转让方必须予以承担;如转让方拒绝承担,则玺诚文化在履行该债务后有权向转让方追偿并要求同等金额的赔偿。

  不过在分众出售玺诚文化的协议中,关于债务与或有负债的条款已经没有了。

  而且,现在玺诚文化名下既没有什么固定资产,没有办公室,也没有房产。天一广告的人士透露,除了天一之外,还有家乐福等也和玺诚文化有纠纷,都是打赢了官司却“无处执行”。

  玺诚文化原股东之一的田冠勇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离开公司很久了,不知道这些纠纷,而且公司卖了之后没什么可说的了。“分众卖掉后更是其他公司的事情,和我没什么关系。”

  PE成功“脱逃”

  在公众的眼里,当年的玺诚传媒因与分众在卖场视屏广告的分庭抗礼而在业界小有名气。

  截至2007年10月15日,玺诚传媒的电视广告网络覆盖了内地65个城市中的534家卖场。根据易观国际的研究,在2007年第三季度,若以液晶广告实际营收为计算维度,玺诚传媒已占据此市场55.7%的份额。

  而且在2007年11月份,玺诚传媒在美国纳斯达克递交了上市材料,拟募集1亿美元的资金,玺诚传媒离成功上市仅剩一步之遥。

  但一月后,即同年12月,分众提出高价收购,玺诚传媒终究抵不住诱惑转而以1.684亿美元投向分众环抱。

  分众同时开出了另一个诱人条件:如果在交易完成后24个月之内玺诚传媒达到特定收益目标,分众传媒还将再支付最高1.816亿美元的现金加股票。

  恰恰是在分众的收购过程,那些当年投资玺诚传媒的PE,将收益“落袋为安”。

  据悉,玺诚传媒前后有三轮私募。第一轮是在2005年9月获得上实科技风险投资公司和住友商事亚洲资本(住友亚洲)的首笔500万美元风险投资。

  其次是2006年1月,获得集富亚洲、华盈创投、和通集团和原股东住友亚洲等多家风险投资基金的1380万美元第二轮注资。

  第三轮是2006年12月7日,获得美林集团,及华盈创投、红点投资、集富亚洲、住友亚洲及和通集团等多家投资机构超过2000万美元的投资。

  按照美国证监会披露的文件显示,玺诚传媒公开发行股票前,华盈创投持股4,839.36万份,占总股本12.15%;红点投资持股4,660.38万份,占总股本11.93%;集富亚洲持股4,149.32万份,占总股本10.87%;美林集团持股7,368.34万份,占总股本19.30%。

  上述PE机构持有的股份已经超过54.6%。

  按照分众1.684亿美元的收购价格,上述PE分成接近1亿美金,远远超过其初始投资,“不少于2倍的获利。”

  对于选择被分众收购,玺诚传媒当时的高层称,(被并购)是为了股东的利益最大化。

  现在回过头了看玺诚传媒的抉择确实很正确。

  按照分众的公告,在2008年,玺诚传媒全年的卖场广告业务获利能力未能达到付款方案所要求的最低条件,因此分众传媒不会再因收购玺诚传媒而进行任何支付(额外支付最多1.82亿美元)。同时分众开始计划剥离玺诚传媒的业务。

  “卖场传媒的增长已经不像以前那么理想,而且金融危机后这块业务受损明显。”一位资深PE投资合伙人表示,即使玺诚传媒上市了,其收益可能还没有转让理想。

  事实上,在PE成功逃脱的背后,那些国内企业潜在的或有债务却开始浮出水面。

  “新浪模式”后遗症

  “这是典型的恶意脱逃债务。”上述PE投资合伙人表示,由于玺诚传媒的海外上市架构,在其海外上市主体转让给分众传媒之后,原股东都获得利益分成,而对国内的公司也就不管不问,造成利润转移到海外,债务却留在国内。

  “该逃的都逃了,我们怎么办?公司的员工整天为这事犯愁,400多万不是个小数目,这会影响公司发展和员工的稳定。”任辉称。

  玺诚传媒显然是海外架构后遗症的典型体现。

  玺诚传媒曾经提交给美国SEC的上市材料显示,玺诚传媒通过合同绑定来控制国内的上海玺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并且接后者的利润计入到拟上市公司玺诚传媒。

  其上市材料称,“2003年9月,我们是通过上海玺诚文化开始着手我们的业务;2005年2月24日,我们在开曼组建公司;2005年8月11日,我们购买了一家香港公司,叫玺诚科技媒体有限公司(玺诚香港),是我们的直接控股公司。2005年8月29日,我们通过玺诚香港在中国境内成立了一个完全控股的下属公司,上海玺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玺诚上海),曾义兴是唯一的股东。”

  然后通过国内两家公司的合同关系,由玺诚上海承包经营玺诚文化,并将利润计入前者公司中。

  这样的目的无外两个原因,一是海外上市需要,按照2006年商务部10号文规定,境内公司海外上市“此路不通”,玺诚传媒只有注册海外公司谋求避开这一规定。

  二是外企在境内从事广告服务业务,要求在中国境内从事广告业务的外企必须境外从事广告业务至少两年以上,因此玺诚上海是不符合要求的,而国内的玺诚文化就没有这个限制。

  上市材料中说,“我们提供广告业务主要是通过玺诚文化。玺诚文化直接应用我们的广告网络,进入我们的显示安置协议,销售广告时间给我们的客户。我们不享有玺诚文化的股权收益,但因合同绑定我们真实的控制玺诚文化,因而直接获得玺诚文化的经济利润。”“玺诚上海拥有对玺诚文化的资产、股利的处置权。”

  通过一系列绑定,玺诚传媒达到了海外上市的目的。但由于玺诚传媒和玺诚文化之间没有实际上的股权关系,在海外上市主体公司消亡或者转让给第三者后,国内的业务公司存在的债务就成为一个潜在毒瘤。

  上述PE投资合伙人称,“利润输出海外,债务留给国内,这种上市方式值得商榷。从玺诚这个案子来看,在玺诚被收购后,他就不作为了。这个其实不是分众的问题,我更倾向于认为是玺诚管理层的问题。”

  而对于任辉而言,他觉得首先是要把该得的利益拿回来,第二是,“随着海外上市的日益普遍,今后类似玺诚传媒的案例将不会少见,希望有关部门能想办法堵掉这个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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