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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规则框架搭建近半 投资者准入标准不苛刻

2011年01月10日 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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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Venture Capital]  TA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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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证监会昨日正式发布适应创业板特点的、修订后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这标志着创业板基础性制度规则框架的搭建工作接近半程。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与市场传闻相比,创业板投资者准入标准并不苛刻,会更加合理。

  研究制定创业板发审委组建方案

  正式发布的两个《办法》相比征求意见稿修改不大。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发审委《办法》征求意见过程中收到的各方意见、建议,多数不属于发审委《办法》层面调整的,证监会在进行充分研究的基础上,拟在正研究制定的关于创业板发审委的组建方案中予以吸收和采纳。关于创业板发审委组建方案,负责人表示,其主导思想是充分借鉴主板经验,同时突出创业板特点,证监会将组织相关力量专门推动此事。

  据介绍,发审委《办法》征求意见过程中,收到的主要意见包括:一是考虑行业专家委员的覆盖范围,妥善安排好行业专家结构;二是完善创业板发审委委员的选拔方式;三是建议尽量避免发审委委员过分集中于某一机构或公司,减少垄断或寻租行为发生的可能性;四是重视审查律师委员的个人从业经历,确保律师事务所工作真实性、客观性;五是因行业专家的数量有限、监管难度很大,建议适当减少行业专家委员的数量,增加保荐机构委员的人数。

  保荐《办法》修订方面,收集到的主要意见包括:一是建议不延长保荐机构对创业板公司的督导期,证监会研究认为,由于创业板公司规模相对较小,经营稳定性相对较低,适当延长督导期有利于积极稳妥推出创业板,故未予采纳。

  二是仿照《办法》72条第二项修改的意思,建议豁免创业板公司IPO当年即亏损的保荐人责任,证监会经研究认为,尽管创业板公司经营不稳定,但如果公司上市当年即告亏损,对市场影响极坏,因此不能放松对保荐人的责任追究,未对建议予以采纳。三是建议放开保荐代表人签单数量限制,对此建议,下一步证监会将在创业板保荐制度相关安排中予以进一步研究,在听取保荐机构意见的基础上做出安排。“总体的方向是相对于主板规定进一步放开,但具体放开到多少,还需要再研究。”负责人说。

  投资者准入不苛刻

  关于正在制定中的创业板投资者准入相关办法,负责人澄清说,相对于市场上关于投资者资金门槛30万或者3万、5万等的说法,准入办法的规定会“更趋于合理性”,目前该办法“还在走程序,会公开征求意见,虽然具体标准还是秘密,但肯定比市场上的说法更合理,不像想象得那么苛刻。”

  制度框架搭建近半

  在创业板首发《办法》发布后,监管部门曾明确,创业板基础性配套规则包括修订后的保荐和发审委《办法》,投资者准入相关办法,交易所层面的《上市规则》和交易《特别规定》。目前保荐和发审委两《办法》已正式发布,交易《上市规则》正在征求意见,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创业板基础性制度框架的搭建已经接近半程。“大家都看到了创业板的整个业务推进进度——每周都有进展。积极稳妥地推出创业板,‘积极’是战略考虑,‘稳妥’是战术部署,整个进展基本上都在我们的计划当中,分步予以推进。”

  负责人强调,创业板制度建设不能匆匆忙忙,一蹴而就,有很多法定程序必须履行,方可体现规则的公信力。因此,市场和投资者对此应予充分理解,创业板制度建设并没有拖沓或延后。

  例如,昨日正式公布的两《办法》均于6月14日施行,这既因国务院和证监会对部门规章制定程序的相关规定中,有“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的要求;也因两《办法》完全按照证监会既定的创业板市场建设规划推进,方便所涉各方做好细节上的准备,因此并不存在时间上延后的问题。“在制度建设方面我们有既定的安排,会有条不紊地推进创业板制度规则建设。”负责人强调。

  初审过程或需三个月

  负责人还透露了创业板发审委组建的相关考虑。他说,发审委《办法》公布后,证监会即将着手发审委的组建工作,组建方案虽无需法定公开,但“有些环节会向社会公开。比如通过会计师协会、律师协会等相关机构履行对社会公示的一些安排。”在发审委委员选择上,证监会会提出基本要求,由相关协会进行推荐,推荐工作完成后,证监会会马上向社会公示。对外公示的同时,会组织会内会计部、法律部等相关部门对候选人从业情况履行内部核查。

  他表示,发审委的组建与创业板发行审核工作是“双管齐下”的安排,由于发审材料报送后要经历为期三个月左右的初审过程,因此,发审委的组建“只要不影响审核进度即可,我们也可以利用这段时间,把工作做得更加细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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