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立法忐忑:PE未能入法 成一大遗憾?-2
2013年01月09日 04:32
来源:法制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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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私募基金立法不能脚痛医脚,应该把私募基金立法纳入到整个投资服务业立法体系中加以整体设计和考虑,通过完善证券法、投资基金法和投资顾问法等整个资本市场法律体系来加以完善。既要为我国金融创新和私募基金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消除现行法律环境中阻碍其发展的各种不确定性,同时又不能完全让私募基金游离于监管之外,处于“地下”的灰色状态,让监管者完全失去控制,欺诈投资者,积聚了金融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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