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息称中华股权投资协会辟谣PE浮盈税传闻
【《财经》综合报道】4月24日,有媒体报道称,中华股权投资协会日前(CVCA)给下属会员单位发送通知。通知称近期,媒体上有关PE股权投资溢价征税的报道在业界引起了激烈的讨论和担忧,并引起二级市场相关板块的震荡。CVCA从国家税务总局相关领导处证实,相关媒体报道的内容并不属实,多属于市场的猜测和个别媒体的炒作。 据报道称,通知明确指出:“在《合伙企业及合伙人所得税实施办法》草案稿中,并没有合伙制PE基金投资造成的账面盈余征税的相关规定。”该协会同时表示,根据其与国税总局沟通的结果,国税总局在制订合伙企业税收政策时会充分考虑对市场的影响,给市场自由选择公司制还是合伙制的机会,在税收上不存在对公司制企业或合伙制企业的偏好。 该通知介绍说,PE溢价投资与企业通过溢价方式在资本市场进行首次公开募股(IPO)本质上相同,在对企业股票溢价发行免征税的政策背景下,如果对PE溢价投资进行征税,将造成税法的不公平待遇。合理的方式应为只 对“实现的收益”进行征税。 此前有报道表示,知情人士透露,目前国税总局设定的合伙制PE基金合伙人(基金管理人GP与有限合伙人LP)所得税的征税门槛,如果LP属于企业性质,则按25%所得税征收,但LP若是个人投资者,则倾向按35%税率征收。针对PE账面浮盈征税方式,国税总局在操作细则中,拟引进“预缴税”模式。即税务部门在合伙制PE基金投资项目退出前,先向合伙人(GP与LP)征收相应税额,再到PE完全兑现项目收益后,在征税环节再抵扣此前已缴的预缴税税收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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