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或被征高税引质疑 分析称与当前税法相冲突-1
近日有消息称,国税总局制订的《合伙企业及合伙人所得税实施办法》相关草案(下称“草案”)及地方配套操作指引细则,正进入召集PE基金管理人员与PE会计人士征求意见的讨论阶段。 据知情人士透露,在草案中,合伙制PE基金的账面浮盈税:为以投资企业IPO为征税时间点,将PE投资入股价与投资项目IPO招股价的差额作为“增值部分”,按40%税率征收所得税。 消息一出,立刻在PE业界引起巨大震动。北京市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任志强大呼“疯了”。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所研究员、中国银行业协会首席经济学家巴曙松,则将这一税收政策评价为“少见的做法”。 对此,经济导报记者13日专访了山东百丞税务咨询公司高级经理段琳。 或与当前税法冲突 “我国目前已有《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两部关于所得税方面的法律,其对企业和个人所得税缴纳均有明确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出台草案重新设置一个税率,与上述两部法律是有冲突的。”段琳说,在我国法律制度内,“法律”的等级高于“办法”,如果有冲突,应以高等级法规为准。 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对合伙企业不征所得税。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即:法人和其他组织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自然人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样来看,草案中40%的税率很难以已出台的法律来解释。如果是修改法律或是设置新的税种,必须依照法律程序,仅仅出台一个草案有些不合常理。”段琳说。 征税时点如何确定 对于草案中提及的对PE浮盈征税的传闻,段琳说,“并不符合税法的征收理念。” “由投资入股到IPO,PE账面利润肯定大幅提高,但是,仅依照账面利润来征税,似乎不太合理。”段琳表示,这部分权益并没有改变,征税的条件并不满足。 段琳给导报记者举了一个简单的例子:个人名下房产由60万元增值至120万元,看似其资产膨胀,但只要其未将房产出售,税务机关是不能向其征收所得税的,毕竟房子没有变化,其居住条件也没有改变。 “如果要对PE征税,应该在其出售股权获得相应收益这一时点进行征收,此时股权归属已发生改变,可以依据其成本和收益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征收。”段琳说。 资本公积金难转股本 PE溢价投资引起企业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原股东是否要缴纳所得税?段琳表示,税法已经对此作出明确规定: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要缴纳所得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则不需要缴纳。 国税总局2010年颁发的《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规定,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因此,被投资企业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深圳市创投同业公会常务副会长王守仁则表示,资本公积金转为股本说的是企业老股东将创投投资后的溢价部分转为新增股本,这本身是不合理的。就像夫妇两人在离婚时,男人将结婚时媳妇娘家送的陪嫁占为己有一样。 因此,被投资企业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的增资溢价部分,不是征税的问题,而是在股改过程中就应将其纠正,资本公积金不能转为股本。原有股东如果要新增股本,要么新增投资,要么用企业的部分盈利公积金转增。 对PE征高税或成趋势 “从长期趋势来看,对PE上市项目高盈利的情况,提高征税比例将是大概率事件。”段琳表示,PE从事的业务与实体经济有很大的不同,实体经济20%的利润率就已经很高了,而PE的上市项目几十倍的利润率非常常见。 “不过,如何设定税收依据和执行办法,都需要进一步斟酌。”段琳认为,在现有税收体制下,对PE提高税率,修改税法或者设置新税种都可以,但具体操作还需要较长的时间。 对此,天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冯卫东却有自己的观点。其表示,部分企业为宣传业绩,往往“报喜不报忧”,只宣传成功案例,这也导致PE被误认为是暴利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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