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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溢价投资拟征税40% 或将引发合伙制PE转型-2

2012年04月11日 05:16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不过,部分合伙制PE基金管理人之所以提出40%税率,略高于国税总局最初提出的35%以上税率,主要是担心最终会设定更高的征税税率,适度“让步”。

上述PE基金人士透露,在《办法》征求意见环节,个别PE基金管理人私下提出“最坏情况”——如果合伙制PE基金管理人无钱缴税,只能提前套现股票。

更多的担忧,则是基金合伙人的个人天使投资行为无形间遭遇遏制。按照《办法》草案,即使基金合伙人用自有资金做天使投资,投资账面盈余也需要缴税40%。

合伙制PE转公司制

一旦《办法》拟定的40%账面浮盈所得税率实施,合伙制PE的整体税负高于公司制PE基金,倒逼合伙制PE转投公司制怀抱。

“个别合伙制PE基金人士私下说,一旦合伙制PE基金套现的账面浮盈要被征收所得税,他们会考虑将PE基金运作模式改回公司制。”上述PE基金合伙人透露,原因是他们担心双重征税:先是合伙制PE基金按照PE项目投资的账面盈余,缴纳40%所得税;在PE基金向基金管理人(GP)与出资人(LP)返还基金全部投资收益(在缴付账面盈利所得税后),他们还得再度缴纳所得税。

在他看来,一旦《办法》拟定的40%账面浮盈所得税率得以实施,合伙制PE基金的整体税负将包括5%营业税(从基金管理费收入提取),40%项目投资账面盈利所得税与LP的20%所得税(GP为5%-35%),很可能高于公司制PE基金(25%所得税与5%营业税),倒逼合伙制PE基金转投公司制怀抱。

“这是个漫长过程。”一位会计事务所税务合伙人表示,尽管国税总局有意通过制定《办法》,厘清合伙制PE基金在股权投资账面盈余的税收尺度,但在实操作环节,仍面临诸多执行难题。其中包括项目投资退出期间的资本利得、股息、利息等应税收入,基于它们归属于不同类型合伙人,纳税要求与对象也不会相同,征税或一波三折;其次是一旦地方税务部门现行的合伙制PE基金税收优惠措施与《办法》存在冲突,如何协调仍是未知数。

目前,地方政府为了吸引PE落地,对合伙制PE采取各类优惠措施,包括可以选择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两种模式,前者规定基金LP所得税率为20%,而后者则采取“打包制”优惠措施,如部分地区对5%营业税采取30%返还,所得税以地方奖励方式部分返还等。

上述PE基金合伙人认为,《办法》最终定稿时,也可能会兼顾部分地区的税收优惠措施与现行征税办法。个别地方税务部门基于国税总局即将发布《办法》,在4月30日前,暂缓对部分PE基金征收账面浮盈的所得税。

“不排除少数合伙制PE基金鱼目混珠。”他举例,如一家合伙制PE基金先发起设立一家壳投资公司,双方签订投资利润划转的相关财务控制协议,再以壳投资公司参与股权投资。一旦投资企业IPO股权套现,他们只需按壳投资公司的25%所得税率缴税,再将税后利润划给合伙制基金账户,逃避《办法》草案中40%账面盈利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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