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风险投资网首页 | 收 藏分站 | 融资服务 | 投资人服务 | 加盟代理 | 投资人打假 | 联系我们
中国风险投资网 > 投资要闻 > 香港证监会封杀亚洲老虎基金 骇海外基金经理

香港证监会封杀亚洲老虎基金 骇海外基金经理-1

2012年02月28日 06:10    来源:南方都市报

香港市场监管机构禁止美国对冲基金“亚洲老虎基金”(TigerAsia)在港从事任何上市证券或衍生产品交易、并冻结逾3000万美元资产的努力,上周获得香港终审法院的支持。

  这是香港证监会首次寻求法院颁令禁止某家公司在港进行交易。此次终审裁定意味着,香港证监会不仅可以对所控“亚洲老虎基金”违反其规则的行为进行惩罚,长期而言,亦保留了对海外基金经理们提起刑事诉讼的选项。

  香港本地投行人士接受采访时向南都记者表示,金融危机后,香港会跟随全球趋势收紧金融监管,有更多监管行动。

  “亚洲老虎基金”涉嫌内幕交易

  事情还要回溯到2009年。当年8月,香港证监会以“亚洲老虎基金”涉嫌当年对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银行的股票进行内幕交易为由,向香港原讼法庭申请资产冻结令。

  根据香港证监会的指控,“亚洲老虎基金”及其3位高管B ill H w ang(创始人)、R aym ondPark和W illiam T om ita在提前得知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银行的战略投资者抛售大笔持股后,卖空这两家银行的股票。

  据香港证监会此前调查发现,“亚洲老虎基金”多次涉嫌内幕交易。在2008年12月31日瑞银配售中国银行股份之前,该基金就曾获悉配售的详情,并事先沽空了大约1亿股中国银行股份,从中获利860万港元;而在2009年1月13日,“亚洲老虎基金”再度出手,在苏格兰皇家银行配售中行股份前,先行沽空了逾2亿股该行股份———事实上,这并不是一次成功的交易,此次交易令其亏损了大约1000万港元。

  据悉,此前在接获上述两家外资大行配售的消息后,“亚洲老虎基金”曾表示不会进行涉及中银股份的交易,但却分别在瑞士银行和苏格兰皇家银行配售之前沽出了该行股份。

  这不是该机构首次涉嫌内幕交易。据参与调查的消息人士透露,在1月6日美银配售建行股份之前,“亚洲老虎基金”先行沽空建行股份,并获利2990万港元。香港证监会此前曾对该基金的3名高级人员采取了法律行动,并申请冻结公司2990万港元的资产。

  记者了解到,“亚洲老虎基金”由当年曾在朱利安·罗伯逊的老虎基金(Tiger M anagem ent)工作过的一班基金经理们管理。在此次事发之时,该基金一名高管Park在公司担任董事总经理兼交易部主管,负责管理交易部门、监督买卖盘及联系经纪行等职务。另一名高管Tom ita则专责支持Park掌管的交易活动。由于Park与T om ita两人均向投资组合经理H w ang汇报工作,香港证监会因此认为T iger A sia的创办人才是上述涉及建银及中银股份内幕交易的决策人。

  一波三折的诉讼

  然而令香港证监会失望的是,该诉讼去年被香港高等法院剔除。对此,香港原讼法庭的判决书称,因为《证券及期货条例》只赋予香港的刑事法庭及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M M T)有司法管辖权,以裁定当事人有否违反该条例,法院并无司法权决定“亚洲老虎基金”有没有违反法例。在高级法院看来,证监会舍弃求助于香港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的刑事或民事裁决,有走捷径之嫌。

  尽管受挫于高级法院,香港证监会并未因此转投香港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2011年9月9日,香港证监会就此提起上诉,上诉庭于2月7日进行聆讯。

  从香港证监会的角度,如果向香港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投诉,将不能再提起刑事诉讼。而富而德律师事务所亚洲争议解决业务部负责人R ichardC halk此前接受媒体采访时则表示,不管是希望冻结该基金的资产或通过条款来裁定其索赔,香港证监会都尝试在行为审裁处裁定之前惩罚失当行为。如果等待行为审裁处的裁决,案件将会变得难以处理且进程缓慢。而法院需要判断香港证监会的行为是否属于民事和刑事体制中的盲点。

  事实上,诉讼的结果对证监会意义重大。对此,香港有律师表示,倘若上诉法庭维持原判,将成为香港证监会遇到的一个重要挫折。那些离岸基金会发现,香港证监会无法对他们的内幕交易采取有实质性影响的行动。而在此之后,香港证监会即使要监管外国投资者,也只能和外国的监管机构合作而不能单独行动。

  “证监会希望告诉外籍投资者,没有停止对不法金融交易的打击。”据该律师表示,《证券及期货条例》从2003年颁布至今,有许多条例没有在法庭上使用过,需通过案例去修正其中漏洞。

  监管方的胜利

  坚持终获回报,上诉法庭上周推翻了高等法院的裁决。

  据香港终审法院副庭长邓国桢在裁决书中所写,辩护律师的“指控似乎是当局不愿放弃刑事诉讼”。但邓国桢并不认为香港证监会提起的诉讼是对《香港证券和市场监管条例》第213条的滥用。“相反,它们支持了我的观点,即第213条为证监会保护投资者提供了亟需的弹药。我不认可应该以放弃刑事诉讼的代价……实施对投资者的保护的观点是合理或可取的。”

  “……在保障广大投资者方面为证监会提供了宝贵的工具,而保障投资大众是《证券及期货条例》的一项重要目标……这些工具对证监会保障投资者的工作极其重要。”邓国桢表示。

相关阅读:


分享到: 更多
首页 | 上一页 | 下一页 | 末页 当前页:1 [1] [2] 
近期活动
  • 往届回顾

中国-深圳 中国风险投资网--风险投资的门户网站 1999 - 2015 中国风险投资网  版权所有 粤ICP备15002753号

中国风险投资网法律顾问由广东创晖律师事务所独家提供

versign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网警110 网站备案 网上交易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