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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全国统一监管加速 LP出资门槛投机需求遭遏制

2012年02月15日 09:53    来源: 中国证券报

上周末有消息称“发改委拟提高LP出资门槛”。据一位接近国家发改委PE备案的人士称,国家发改委将强制性提高全国股权投资基金PE/VC基金的出资人(LP)门槛,要求规模在5亿元以上的基金,单个投资人的最低出资额为1000万元。这也是发改委首次规定PE出资人的下限。

  实际上,去年12月,发改委出台了《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这也是首个全国性股权投资私募股权企业管理规定,除强制以人民币投资的中外股权投资企业备案外,并“建议单个投资者对股权投资企业的最低出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

  此后,发改委曾召集多位PE、VC负责人沟通及征询意见。而在实际的操作中,这一“建设性”规定早已悄然换成“强制性”执行。

  不过也有不愿具名的业内人士大胆猜测认为,讨论抬高出资人投资门槛的规定,或为发改委未来出炉具有约束性的监管PE基金法规铺路。“未来发改委有可能出炉强制备案要求,即无备案资质的投资机构不准进行投资活动。如此,将对PE行业产生重大影响。”该人士说道。

  不过此前,早就有强制备案政策的消息传出。但对于发改委的“强制备案”要求,PE基金备案也并未出现爆发式增长。有数据显示,2010年全国成立5亿元以上人民币基金达到70只以上,相比之下,在发改委备案的基金可谓寥寥无几。

  值得一提的是,有报道称,发改委最早拟于2月底再次举行闭门会议,进一步商讨升级版备案的落实情况。因此,本次提高PE基金LP入围门槛很可能是加强全国统一监管的又一步。

  根据国家发改委在官方网站披露的《2012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已备案股权投资企业基本情况表》,该表显示,以鼎晖、中信资本为代表活跃在中国的股权投资基金已率先完成了备案更新,此外,国家发改委首次公布了已备案的多支基金出资情况。经记者证实,上述已备案基金及正在备案中的新募集基金已更新出资人至少出资1000万元的资质要求。

  从长期的影响来看,则是对整个行业的洗牌,募资能力有限的基金和出资人,将因募资额受限而遭到市场洗牌。上述三位知情人士判断,这种洗牌的扩散效应将首先体现在以下两个群体:在募资市场中盛行的银行、信托或第三方中介机构募资模式,同时资金量较小的富有家族及个人投资者参与私募股权投资受限,并将逐渐洗牌至散户退出PE。

  报道称,国家发改委最早拟于2月底再次举行闭门会议,将进一步商讨升级版备案的落实情况。

  “对国内多数PE/VC基金而言,要按照发改委要求,在3个月内完成备案,绝非易事。”12月26日,一位PE管理负责人表示,发改委此前发布的《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简称“《通知》”)已在国内股权投资界一石激起千层浪。

发改委有关人士在研讨会上透露,计划在年底前向各省级PE监管部门下发两份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的配套操作指引。一份是针对VC/PE基金的财务报表及重大投资的备案审核细则,另一份则是各省PE监管部门监督管理PE基金备案的操作规范,其中包括各省PE监管部门务必落实PE管理负责人等要求。

  其中,让PE/VC基金感到为难的是两项信息报告措施。一是基金重大投资行为必须在10个交易日内到相关部门备案,让基金管理人感到未必有足够时间组织相关材料上报,无形间增加了信息披露成本。

  其二,PE基金对于年度财务报表编撰感到为难,尤其在所投资的未上市公司估值方面。按第三方会计机构保守估值法(即强调风险控制),通常是以同行业同规模上市公司当前估值作为参考值,如果被投资项目未来12个月存在上市计划,则在前者基础上打7-8折;否则按照5.5-6折进行估值。

  “但这会让部分基金出资人(LP)感到不满,嫌基金投资回报率偏低了。”他指出,“这就需要基金管理人(GP)再花费大量时间与精力和LP做解释工作。”

  发改委要求PE/VC基金在3个月内完成备案申请,并给予3个月宽限期让其调整备案登记的基金管理章程。但对于多数基金而言,这仍有一定难度。已有项目IPO退出的PE/VC基金操作起来相对轻松,因为LP已看到投资回报。

  但发改委有关人士在研讨会上表示,能被视为单个投资者的FOF基金,必须在发改委完成备案,否则仍需要打通计算投资者总数。发改委正计划调研FOF基金运作模式,并界定FOF满足合格投资者的相关标准。

  这一度让会议氛围陷入短暂沉寂。毕竟部分PE/VC机构已参与FOF基金募资,如一些国有创投公司采用由母基金出资的有限合伙制子基金模式,令每只子基金的国有出资比重降至50%以下,规避国有创投所投资项目在IPO时将10%股份转持社保基金的硬性规定。

  还有部分PE/VC机构利用母基金概念,扩大募资规模,再投资到不同投资方向;或与政府引导基金合作发起子基金,以分散投资风险。一旦FOF无法在发改委完成备案而不得不“开包解原”,同样令有限合伙制子基金的实际出资人超过50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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