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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信托平安模式遭质疑-2

2011年12月04日 06:56    来源:中国投资网

 

  据兴业银行的招股说明书,“鲲鹏”信托计划并不在股东名单中,不过,“平安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确实是该公司上市前的股东,持股比例为1.67%。

  那么,出现在上市公司上市前股东名单中的“平安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宣称投资于这些股票的平安“鲲鹏”计划之间的关系到底如何?

  平安信托一位产品设计人士告诉记者:“由于信托计划并不能实现上市退出,因此,平安信托采取的方法是先由信托公司代持,此后再将受益权转让给信托计划投资者。”

  一位第三方机构高管告诉记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信托公司不得将其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但是信托公司以其固有财产购买信托计划受益权是可以的,但对投资者来说,这种转让,其收益肯定是缩水的。

  另一位平安信托人士也坦陈:“以信托公司的名义持股是符合规定的,至于信托持股收益如何转变成信托计划收益,没有办法透露。”
信托持股模式能否持续?

  在产品结构严重单一、信托公司被严格监管的信托市场上,平安信托发行PE创新产品和模式的确让市场眼前一亮,对于丰富信托产品结构、增强信托公司主动管理能力、满足不同风险偏好投资者需求有着积极的影响。不过,这种模式本身可能包含的问题也在被同行讨论。

  “之所以市面上只有平安、中信等少数公司能够操作这种产品,原因之一是这些信托公司都拥有实力强大的金融集团做支持,平安旗下平安证券拥有强大的保荐业务,还有平安创新资本专门从事股权投资的子公司。”一位业内人士如是评价。

  记者查看平安此前成功退出的项目,它们的共同特点是平安证券都是作为上市公司的分销商。

  让业内担忧的是,一旦监管对这种模式加以限制,平安剩下的项目能否顺利通过IPO成功退出则让人担忧。记者从一份平安信托的资料上看到,除去南玻A的定增项目外,该计划的成功退出案例都发生在2007年之前,2007年到2011年漫长的四年间,这份资料并没有介绍成功退出的项目,而此后的项目将会在2012年集中面临上市问题。

  当然,除了IPO之外,这些项目也可能通过股权转让、管理层回购和引入战略投资者等方式退出。不过,无疑这些方式相对于IPO都会让产品在收益上大打折扣。

  还有一些业内人士认为,哪怕是平安模式此后不遭遇退出问题,这种结构在理论上仍然具有法律风险。一位业内人士称,由于法律上的受益人与实际出资人不一致,很容易出现问题,代持方是法律上的受益人,而投资者是实际出资人,如果代持人将股权抵押出去,就可能会给投资人造成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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