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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C/PE行业将有法可依 两套监管体系或并存?

2011年06月28日 09:11

  投资未上市股权的基金,即将纳入《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调整范围。6月26日,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在“2011中国股权投资基金发展论坛”上透露。

  业内人士认为,将VC/PE纳入监管范围将使其有法可依。专家建议,在监管体系方面可以“政府监管为辅,行业自律为主。”

  VC/PE或将有法可依

  据吴晓灵介绍,近年来全国人大财经委一直在推动《证券投资基金法》的修订,“调整的范围包括投资于未上市股权基金,这是本次修法的重大调整。”吴晓灵说,《证券投资基金法》把买卖已上市或者未上市的股权凭证、债券、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纳入证券投资范围是顺理成章的。

  她称,这种顺理成章建立在共识基础上。“证券是一种证明凭证,证明出证人和持有人之间存在涉及金钱行为的关系;股权凭证是股东享有相应权力的凭证,也属于证券范围。对同一法律金融行为纳入同一法律进行调整,并不影响国家对某些特殊基金采取支持政策”,她认为对创业投资基金可以有特殊的扶持政策。

  目前,国内只有《合伙人法》,缺乏《投资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调整将PE/VC纳入监管范围可以解决该行业的法律地位问题。

  业内人士指出,解决PE行业发展的关键,除了法律地位以外,还包括私募募集的原则、监管原则,如何征税也是业界关心的问题。

  两套监管体系并存?

  PE属于新兴行业,如何做好该行业的监管?

  中国证监会研究中心副主任王欧指出,以美国来看,PE的监管可以大致分为两个阶段金融危机前和金融危机后。

  金融危机前,美国有明确的法律行为规范。对基金以及基金管理人,按照1940年的《投资公司法》和《投资顾问法》给予注册豁免权,除此以外的基金行为都受上述法律的监管。金融危机后,监管部门进行反思,对豁免注册优惠进行了调整,取消了绝大部分的豁免。“美国建立了两个共同存在的监管体系,证券行业的行业监管体系和政策部门的政策引导体系。”

  香港创业及私募投资协会会长陈镇洪指出,香港对PE的监管相对比较松,只要不是在公开市场融资,就不需要监管,成立股权投资基金相对比较容易。“香港监管部门主要关心的是上市和非上市的投资,他们觉得这个风险不一样。”

  需要什么样的监管

  王欧认为,对PE需要规范的首先是基本行为,比如合格投资人、什么是合法的非公开募集,这两个概念以及与之相配套的规章将为整个行业提供基本的行为规范,这也是金融危机后世界各国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着力点。

  北京大学金融系主任何小锋指出,整个体系的理念应该是政府监管为辅,行业自律为主的软监管模式。

  政府的监管,一是多环节分工监管。PE注册时,工商行政管理局监管;PE想吸纳保险公司的钱,保监会监管;吸收券商的钱,证监会监管;二是中心城市、地方政府的监管。

  “要促进PE行业健康发展,中国还要解决一个关键问题,掌握资金的公共部门要通过母基金向PE开放。在国外,PE资金绝大部分是向公共机构募集,个人资金约占10%。”何小锋说。

  何小锋认为, 还要建立民间的母基金,比如大学发展基金,可以借鉴哈佛、耶鲁的模式,变成有投资功能的基金。“很多地方的社保、企业年金等公共机构,甚至保险公司应该以母基金的形式去物色最好的管理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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