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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 有选择豁免或实现国有创投与社保基金双赢

2011年01月10日 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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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Venture Capital]  TAGs:[国务院 选择 实现 国有创投 社保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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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国务院正式批复多部委上报的“关于国有创投股豁免转持社保基金的请示”。据悉, 相关实施细则正由财政部牵头制定。
业内普遍认为,这一消息让长期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早期融资渠道的国有创投机构看到了曙光,这是对国有创投机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早期、长期融资渠道所做贡献的肯定。

  国有创投早期融资作用受到重视

  2009年6月《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出台以来,在一定程度上充实了社会基金,但同时也造成部分国有创投机构纷纷退出拟上市企业,对国有创投机构影响很大。
国有创投转持社保基金影响了本就保有量稀少的国有创投的投资积极性。以2010年3月为节点,节点之前的58家创业板上市公司国有创投投资16笔,节点之后到2010年8月8日的42家上市公司国有创投投资仅2笔。

  四川大学工商管理学院付剑峰博士认为,国有创投转持社保基金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国有创投机构的竞争力,打破了行业自身运行规律,也会影响国有创投机构投资方向和投资模式的选择。而此次豁免国有创投转持社保基金是对《办法》完善,是《办法》的“升级补丁”。

  中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科技投资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张俊芳告诉记者:“从我们掌握的数据来看,实际豁免的金额不会超过整个转持金额的3%,豁免国有创投转持社保基金不仅体现了《办法》利国利民的重要意义,也有效地保护了我国创业投资事业健康发展。”

   据悉,为推动创业投资行业健康发展,保障充实社保基金,科技部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等部门去年组织了多次座谈,并于去年8 月邀请全国17个省市的38家国有创投机构高层和专家在青岛召开了“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发展研讨会”。此后,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全国社会保障基 金理事会联合研究相关解决方案。在进一步收集相关数据,深入分析的基础上,科技部等部门向国务院上报了相关调研材料。

  张俊芳表示,国有 创投机构从创建之初就肩负着弥补我国创业资本市场失灵、投资抚育科技型中小企业、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培育新兴产业的重要使命。豁免国有创投转持社保基 金,有利于国有创投机构乃至我国创投业的整体发展,对国有创投机构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豁免范围成实施细则关键

  在国务院批复“关于国有创投机构豁免转持社保基金的请示”的同时,具体实施细则在财政部的主导下正在加紧制定。业内人士表示,目前获批的只是原则性文件,如何操作有待进一步的实施细则。

  据悉,对于豁免国有创投转持社保基金的范围,目前主要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该豁免国有创投机构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的转持;另一种意见认为应该扩大豁免范围,只要是创业投资都应该豁免。

  张俊芳认为,实施细则的关键点在于豁免的条件与范围。实施细则的设计将是一个契机,如果设计合理,能够起到引导创投投资行为等作用。

  付剑锋表示,首先,实施细则在设计豁免条件时应该主要考虑投资时间点、投资领域等因素,不鼓励投资拟上市(Pre-IPO)项目;其次,豁免范围取决于豁免条件的设定,豁免范围过宽,将影响到国有资本上市增值后转持至社保基金的总量,范围过窄则可能失去了豁免的意义。

   对于集中在企业上市前的投资行为,付剑锋认为,这种投机获利行为不能真正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长期健康发展起到积极作用,反而是对资本市场投资者利益的一 种伤害,因此应有一个投资期限作为豁免与否的临界点。此外,对于那些投资如房地产、餐饮等领域的国有创投资本,应排除在豁免范围之外。

  据了解,国有资本参与创投主要有独资、控股或参股等形式,但从目前《办法》实施情况看,仅仅是股权性质为国有股和国有法人股的创投机构被划转,一些有国有资本参股的创投资机构由于其“国有成分”难以统计和测算得以“幸免”。

  区别对待国有创投投资行为

   “对国有创投转持社保基金应该实行有选择的豁免。豁免的初衷是为了合理配置财政资金,促进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长远发展,从而保证我国自主创新战略的有 效实施,因此有必要对国有创投机构的投资对象进行限定,在最大程度上保证制度设计的作用。另外,已有相关政策文件作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标准的参考依据, 不需要进行重新认定。”张俊芳表示。

  相关统计显示,创业板前100家上市企业约有151笔投资,国有创投机构投资18笔;从首笔投资至上市首日计算,创投机构平均持股时间为26.4个月,其中16笔投资不足12个月,国有创投机构占了3笔。

   张俊芳与付剑锋同样认为,考虑到国有创投应起到优先支持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作用,对投资科技型中小企业达到或超过两年期的国有创投机构应该享受豁免 政策,这种方案能够有效避免以短期上市获利为目的的投资行为,促使国有创投投资行为前移,支持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弥补我国创投投资行为偏向成熟期 企业的不足。

  我国中小企业的成长过程大多伴随着严重的资金缺乏。根据国务院政策研究室的数据,国内80%的中小企业主要依靠自行融资开 办和扩张,90%以上的初始资本来源于主要所有者、合伙发起人和家庭,只有29%的中小企业在前5年中得到了有保障的贷款,占国内银行贷款总额的1%。银 行难以为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贷款,而创业投资正好能够弥补这一不足,为尚处于初创期但具有高成长性、高科技含量的优秀中小企业提供融资。

  “虽然一般创投机构注重短期投资效益,但国有创投机构的国有资本性质决定了其应该成为'第一天使投资人’,承担起为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的重担,因此有选择的豁免国有创投转持社保基金才能实现社保基金资金充实和扶持中小企业双赢。”张俊芳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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