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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资企业所持国有股转持未获有关部门豁免

2011年01月10日 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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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Venture Capital]  TA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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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监管机构的知情人士向《财经》记者透露,对私募股权投资企业(PE)所持国有股,国家发改委曾建议参照创业投资企业一并考虑豁免转持义务,但有关部门认为,私募股权投资已经属于市场充分竞争的领域,本来就应该“国退民进”,故不宜参照创业投资企业豁免转持义务。

  9月19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金融司处长刘健钧透露,所有在国家和省级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部门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其投资形成的国有股均可豁免转持;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也一律豁免转持义务。他表示,这一“国有创业投资股豁免转持建议”已获得财政部认可。财政部正在会同国资委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豁免国有创业投资企业所持股份划转全国社保基金的政策,并可望尽快上报国务院批准。

  今年6月19日起,《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下称《办法》)开始实施。《办法》要求,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凡在境内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含国有股的股份有限公司,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均须按首次公开发行时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10%,将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有股转由社保基金会持有,国有股东持股数量少于应转持股份数量的,按实际持股数量转持。

  《办法》发布后,私募股权投资界的各行业协会在过去两个月中广泛征求意见,对“转持”政策对PE、VC行业的影响发表了看法。一些国有创业投资机构为避免股权被转持给社保基金,都设法寻求在所投资企业上市前就将所持股权转让给民营机构。

  有国家发改委财金司官员认为,上市公司国有股转持给全国社保基金,对于补充中国社保基金的资金来源,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具有重要意义。但是,不加区分地将“国有创业投资股”也转持给社保基金,将对中国刚刚兴起的创业投资事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这位官员指出,近年来,国家为促进创业投资发展,出台了一系列扶持政策与措施,通过创业投资机构支持创新创业的成效也已经初步显现。但由于这一领域风险较大,专业水平要求高,民间资本的参与积极性仍不高,仍需要国有资本以适当形式介入。这与国有资本介入竞争已经十分充分的产业领域不可相提并论。因此,应当将国有创投股与一般性国有经营性资产区别开来,豁免其转持义务。

  但是,私募股权投资企业所持国有股的转持豁免问题,仍存疑问。有市场人士指出,PE与VC之间并无清晰的边界,中国的很多私人股权基金都主要针对成长阶段的企业进行投资,集中于Pre IPO项目。

  此外,这一豁免政策如获批准,各类机构可能会谋取“创投企业”的身份,这一直是相关部委的顾虑之一。对此,上述发改委官员表示,按照2005年11月出台的十部委《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备案为“创业投资企业”,并经备案管理部门年检表明确实是合格的创业投资企业,方可享受豁免转持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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