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国企金融衍生品投资的制度建设
| << 粤港合作迫切需要创新模式(图) | 联想控股集中资源于投资业务 欲做“红色PE” >>
发布者:[Venture Capital] TAGs:[]
近年国企投资金融衍生品受到重大损失的案件时有所闻,特别在金融危机爆发后,多家国企爆出因投资衍生品产生几十亿至上百亿的巨额亏空,引起社会对国有企业投资金融衍生品问题的高度关注,要求进一步规范国企衍生品投资活动。2009年3月24日,国资委公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金融衍生业务监管的通知》,对中央国有企业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作出严格规定,标志着规范国有企业金融衍生品投资活动的制度建设工作实质性进展。
加强制度建设的意义 金融衍生品的特征使其具有“高收益、高风险”的必然属性,是一把“双刃剑”。使用得当,可以有效地帮助企业管理风险、锁定成本、稳定收益或者对冲经营风险,但若对衍生品风险认识不足,贸然参与或过度投机,则很有可能给交易者带来巨大损失。现实中,企业往往被高收益所吸引,而忽视其高风险属性。因此,建章立制,以扬长避短,就十分重要了。 制度建设是国有企业规范开展金融衍生品投资的保障。金融衍生产品从其设计的初衷和原理来说,是用来规避风险和发现价格的工具,这正是我国企业参与交易的原因。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些国有企业参与衍生品交易是不可避免的,以制度保障其规范开展业务则是必须的。 制度建设也是国有企业防范金融衍生品高风险的准则。由于从事某些高风险业务是企业规避价格风险的必然趋势,这就需要企业在开展衍生品业务是要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早在2005年,国资委就曾发文要求各国有企业在投资金融衍生品时应当审慎经营、严格管控,注意防范经营风险。但在实践中,国有企业投资金融衍生品铩羽而归的案例依旧频频发生。可见以制度强制国有企业加强对投资金融衍生品的风险控制,已迫在眉睫了。 制度建设还是维护金融市场秩序的有效措施。历次金融危机都充分说明,无论是最新兴的市场还是最具有纠错能力的成熟市场,都会因为严重的制度缺失导致危机的发生,衍生品市场尤其如此。金融安全稳定有赖制度健全。 完善外部监管法律体系 完善的金融衍生品外部监管法律体系,是金融公共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加强行政监管和专业中介机构监督,确保国有资产与市场的安全高效至关重要。为此,我国国有企业金融衍生产品投资的制度建设,首先应制定和完善有关衍生品的法律规定,全面规范国有企业从事金融衍生品业务的活动。 第一,构建协调监管的体制。目前,国有企业投资金融衍生品主要受国资委从出资人角度的监管,但金融衍生品业务涉及期货、证券、外汇、利率、信托理财等多个市场,涉及证监会、银监会、外汇局等多个监管机构,既有行业管理问题,也有国有资产管理问题,结构性衍生产品的广泛应用使“各管一段”的监管缺陷日益显现。现有模式已不适应国有企业金融衍生品投资监管的需要,并易造成监管真空。近年来个别国企发生的问题正是发生在这一真空领域。因此要改革监管体制,构建制度化的联合监管体制。 第二,实施有针对性的市场准入制度。实施国有企业从事衍生品投资业务的市场准入,是加强高风险业务监管的基础,也是保障国有企业衍生品投资安全的基本措施。要实行分类审批管理,对于期货、期权、掉期等衍生品业务资格,应由国资委会同金融监管机构按照审慎监管原则进行核准。对境外衍生品业务要有专门准入制度。 第三,建立有效的信息披露制度。“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大众监督是最好的监督,只有充分的信息披露才能使投资者评估企业投资组合中衍生品的风险和价值,根据信息采取相应的买或卖的投资决策,从而形成对企业谨慎投资的压力。信息披露是公众知情权的体现,是市场经济公开性、透明化的要求。 第四,改革对企业及其高管人员的考核薪酬制度。目前的国有企业高管人员绩效薪酬、激励等制度设计不合理,以业绩为基础的薪酬制度一方面利于激励员工努力为提高企业价值而工作,另一方面也容易造成员工行为短期化,在客观上起到鼓励投机行为的作用。对企业的考核不能只强调高回报不考虑风险因素,如果盈利是依靠企业承担了过高风险获得的,不仅不给予奖励,还应追究责任。对国有企业的金融衍生业务名为套期,实为投机的要予以处罚。 第五,完善国有企业衍生品投资风险监控制度。一是建立投资风险日常监测分析制,跟踪监测、重点关注投资规模大、风险高的项目与企业;二是风险预警制,动态分析和综合评估,科学识别风险、提示财务风险,及时预警并防范风险;三是现场和非现场检查制,规范定期报告;四是衍生品投资重大事件应对制,为应对高风险投资重大事件准备预案,推动和帮助企业妥善处理投资损失危机。 第六,着力加强境内金融衍生品市场及其制度建设。应稳健地发展我国境内金融衍生品市场,为企业提供更多套期保值产品,满足企业投资需求,解决对境外市场过分依赖的问题。境内市场相比较境外市场而言,既可减少法律体制不同的成法律风险、市场环境不熟悉的营运风险,又可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便于风险管理。 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内控制度涵盖企业衍生品投资的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集中在决策审批、操作执行、独立监控和监督评审4个环节。 首先是衍生品投资决策与授权审批制。 国有企业要建立董事会→专业委员会→交易工作组3级决策或授权审批机制。董事会需对衍生品投资的方针计划、规章制度、组织机构等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决策,听取投资结果及风险监审报告,决定应对风险的重大措施。董事会的风险投资专业委员会要评估金融衍生品风险,对衍生产品品种、套期保值额度、止损限额、交易方案,以及交易工作组中不同业务人员的权限等进行认真审核。交易工作组由经理层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提供市场分析和投资方案,在授权范围内决定日常交易事宜。 其次是衍生品投资操作执行制度。国有企业要制定适合企业实际的衍生品业务交易指导原则和操作流程,设置业务操作系统;应当设置专门或兼职的交易机构,配备专业人员,实行专业化操作;制定详细的交易员守则,实行业务主管和交易人员岗位责任制;严格执行前、中、后台职责和人员分离原则,对不相容的职务实施必要的分离,风险管理人员、交易人员、财务审计人员均不得相互兼任。要抓好相关员工的选拔培训,使其具备与衍生品交易风险相匹配的操守、价值观和能力。 再次是内部风险监控制度。 国有企业要建立健全对衍生品交易实现独立、平行、实时的监控。国企要建立独立于交易部门的风险监控部门和交易报告体系,将授权、审批、执行及监督等职能分别给予不同部门执行,形成一个相互牵制、相互制约的机制,防止越权违规带来的损失。除专职风险监控部门外,还要加强财务会计与审计监控。 最后是内控的监督评审制度。监督评审是对国有企业及内容衍生品投资的内部控制的监督与稽核,是对围绕避险这一核心目标设立的规章制度和程序的总评价,是对风险内控实施情况事后进行以的定期检查,也是内部控制制度有效运行的保证。监督评审可由管理层自测自查,也可由董事会委派内部或外部审计通过审计评估完成。要评审企业内控的效率和效果、评估资产和风险、针对存在的问题向提出改进意见。 作者系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院长、上海市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总干事 相关阅读:
|
|
相关阅读: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