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租壳”让资本运作误入歧途
早在10月22日午间,天晟新材发布公告,公司四位主要股东吕泽伟、孙剑、吴海宙、徐奕与杭州顺成签署协议,四人将以7.89元/股的价格将合计持有的天晟新材2000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6.14%)转让给杭州顺成;与此同时,四人还决定将合计所持上市公司23.81%股权所对应的股东投票权及相关权利委托给杭州顺成行使。 杭州顺成在权益变动完成后,主要目的是“主营业务优化或整合”,天晟新材拟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用于收购不超过15亿元资产或股权(不超过上市公司2013年末总资产的72%);另外未来不排除对上市公司资产进行出售、或者重组等可能。杭州顺成承诺本次权益变动及后续资产引入计划将不构成借壳上市,亦不构成重大重组。 一般观点认为,杭州顺成“租壳”是为了规避构成借壳,笔者认为,这方面的因素当然有,但不是主要问题所在。杭州顺成“租壳”成为控股股东,但之前创业板已经有几十家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更,凭何天晟新材不行? 在笔者看来,本案的核心,是即使杭州顺成获得29.95%投票权,也与一般的控股股东有明显区别。股东权益包括分红等自益权、以及投票等共益权,吕泽伟等四位大股东将23.81%持股所对应的股东投票权及相关权利委托给杭州顺成行使,杭州顺成或只获得这部分股票的共益权,并不包括自益权,没有获得这部分股票的完整权利。 在这种情况下让杭州顺成单独作为控股股东,并由此承担所有法律责任,未必妥当。《公司法》第21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等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假若杭州顺成将来作为控股股东损害公司利益,而其又没有能力承担赔偿责任,按道理吕泽伟等四位大股东作为“引入”方,理应为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目前这方面还是法律盲点,恐怕难以追究。而杭州顺成以少量资金就控制这个上市公司,也将导致其运作杠杆效应太大,可能引致上市公司进行投机赌博式运作。 笔者认为,即使杭州顺成“租壳”成功,它在法律上也不具备单独的控股股东地位。事实上,吕泽伟等四位大股东将23.81%持股投票权等权利委托给杭州顺成行使,是有一定时间限制的,将来还得收回,吕泽伟等与公司利益紧密相关,其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在委托期也恐难消失。 |
相关阅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