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创业板IPO办法及再融资办法
16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4年3月21日至4月22日,我会通过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和证监会网站对两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间,我会共收到86份意见和建议(首发35份,再融资51份)。
总体上看,社会各界对两办法持肯定态度,认为两办法突出了创业板市场定位,有助于满足更多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可操作性强。同时,各界也对两办法提出了一些具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本次创业板首发办法的修订工作和再融资办法的制定工作历时一年多时间,我会进行深入调研,广泛征求了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工信部等有关部委以及地方政府、行业协会、自律组织、中介机构、投资者代表、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等各方面的意见建议,系统梳理创业板设立以来的运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充分借鉴境外成熟资本市场的成功经验,经充分论证形成了目前的征求意见稿。
本次发布实施的创业板首发办法共6章、57条,包括总则、发行条件、发行程序、信息披露、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附则等。主要修订以下方面:一是适当放宽财务准入指标,取消持续增长要求;二是简化其他发行条件,强化信息披露约束;三是全面落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和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意见的要求。另外,办法还废止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板推荐工作的指引》(证监会公告[2010]8号),拓展市场服务覆盖面,创业板申报企业不再限于九大行业。
本次发布实施的创业板再融资办法共6章、68条,包括总则、发行证券的条件、发行程序、信息披露、监管和处罚、附则等。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设置简明统一的发行条件,强化对再融资的约束机制;二是推出“小额快速”定向增发机制,允许“不保荐不承销”,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决定;三是支持上市公司在特定范围自行销售非公开发行的股票,降低融资成本;四是加大董事会的自我约束功能,强化管理层再融资的责任意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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