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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油气收入全民分享机制

2014年12月09日 10:39    网站管理员06

  如果石油资源属于国家,石油资源所产生的收入也应该属于国家。然而,“国家”所占有的资源归根到底是代替本国“国民”持有。因此,国家石油资源收入本质上应归属于“国民”,或用于改善国民福利。

  一般来说,“国家”主要通过特许权使用费、石油特别所得税、暴利税等方式“筹集”石油资源收入。不过,在很多有存在国家石油公司的国家,国家石油收入的相当一部分是通过“委托”国家石油公司销售的属于国家的“利润油”而获得的。这些收入直接进入国家金库成为中央政府的财政收入。

  在经济学家看来,石油、天然气等矿产资源的收入因其具有如下四个特点而必须加强管理。一是资源的不可再生性产生的收入的暂时性;二是价格和产量波动导致的收入波动性;三是石油天然气资源产业一家独大导致的抑制当地其他产业发展的“荷兰病”效应;四是这种暂时性收入被政府作为永久性收入对待,同时这种收入的永久性下降往往被作为暂时性对待。因此,为了促进国民代际之间的公平,应把这些资源收入以主权投资基金的方式“储蓄”起来。很多石油生产国都用国家石油资源收入设立了石油投资基金。遗憾的是,仅有少数石油基金真正发挥了服务于公共利益,改善国民福利的作用。

  在国家石油资源收入与国民福利方面,我们的根本问题是把国家石油公司作为国家油气资源的代表,但缺乏实现国家油气资源利益最大化的配套政策制度。现行政策体制导致的是公司利益最大化,而非国家利益最大化。而且,目前中央政府对于从油气开采生产活动获得的收入管理,既没有考虑到这类收入的暂时性、波动性特点和代际公平问题,也无全体国民分享的机制安排。可见,这一关系需要全面梳理,其相关政策和制度也需要进行调整或重新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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