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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政企治理与国家收益最大化机制

2014年12月09日 10:38    网站管理员06

  国家石油公司是政府控股或参股的石油公司。就起源而言,它是“资源民族主义”的产物。这一理论认为“石油资源属于国家,国家石油公司是实现国家资源收入最大化的工具”。因此,政府与国家石油公司的关系所涉及的是国家油气资源利益最大化及其实现机制问题。两者之间的关系体现在两个层面:一是企业治理层面的政企关系;二收入分配层面的政企关系,即政府作为石油资源的所有者与国家石油公司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

  从治理层面看,政企关系因国家石油公司的定位不同。一类以中东产油国为代表的国家石油公司定位为实现政府政策目标,包括实现国家石油资源收入最大化、经济发展、财富分配、就业等一揽子目标。政府对这类国家石油公司的控制程度较高,通常会采取控制董事会,并辅以相关法规和政策来确保国家石油公司贯彻政府目标。比如,沙特规定其国家石油公司内销石油价格要远低于外销价格,以促进国内经济发展。另一类以挪威为代表的国家石油公司则定位为商业目标为主,即实现“股东价值的最大化”。公司重大决策需要政府或国会批准外,日常经营不受政府干预。

  收入分配层面的政企关系主要受石油财税制度影响。目前石油生产国基本都采用租让制、合同制(产量分成或服务合同),以及两种制度的综合。然而,无论是哪一种石油财税制度,也无论国家石油公司定位如何,国家获得石油资源收入的绝大部分是其共同选择。比如,油气资源丰富的几乎所有阿拉伯国家,石油利润的70%以上都进入了国家预算,沙特石油生产的收入所得税高达85%;作为“市场化运营”成功标杆的挪威国家石油公司,除了向国家缴纳特许权使用费外,石油生产的收入所得税率为78%。基本上,挪威国家石油公司的利润中,10欧元有近8欧元要交给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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