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市场主导”的油气资源配置机制
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是任何经济体制首先要面对的问题,它所回答的是政府与市场谁在资源配置中起“主导或决定作用”。从我国石油天然气体制的改革历程看,我们对这一问题所交出的答卷不尽如人意。比如,我国一直在维护中央石油天然气企业“行政垄断”地位的前提下,推进油气价格的“市场化”改革。十八届三中全会已经明确提出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后,上述改革思路至今未见明显改变。 从政府与市场关系看,世界主要国家的石油天然气体制可以大体分为“政府主导”和“市场主导”两种典型模式。“政府主导”模式的基本特点是:政府通过其控股的国家石油公司垄断油气产业勘探、开采生产经营权和对外合作权,市场机制在油气领域作用非常有限。 采用这一模式的主要发展中国家或转型国家中的油气生产和出口国,石油收入是这些国家收入的最重要来源。比如中东石油生产国,石油生产及出口收入占政府收入比重高达80-90%。因此,通过强化国家对油气资源的控制来实现国家(而非公司)石油资源收入最大化就成为这些国家石油政策的核心目标。相比之下,石油天然气体制采用“市场主导”模式的多是美、日、西欧的重要油气进口国家。这些国家能源政策最关心的问题是油气效率与进口安全。 因此,无论是国内油气的勘探、生产、消费还是进口环节,市场机制都起着“决定性作用”。政府除了承担必要的社会性监管职能外,主要在与能源安全直接相关的事务上发挥重要作用,并尽可能减少对效率的干扰。比如,美国自第一次石油危机后就采取严禁国内生产的油气出口的政策至今仍然生效,很多国家都规定了企业要承担石油储备的义务,等等。 我国的石油天然气体制的基本架构脱胎于1998年行业重组和体制改革,其基本特点是:国家石油公司借助行政法规与政策获得了在石油勘探、开发和成品油批发,以及石油及其制品的国际贸易的垄断权,市场仅在下游市场发挥非常有限的作用。这种类似“政府主导”的油气体制既不符合我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石油消费国和净进口国”的根本特点,实践效果也差强人意。相比之下,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让市场起决定作用”的论断更加符合我国能源基本国情。 |
相关阅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