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责任六个方面
一是设立责任。信托设立的时候,一定要审查设立的目的、动机、财产来源,可以称之为“三个正”,第一信托目的是否正当,第二财产是否正义,第三要求是否正确可行。这三个东西弄清楚了,基本上应该说信托设立责任就算是尽到了。 二是尽调责任。就是对信托项目做实地调查、现场考证。从今年出的几起信托风险项目看,大都是没有做实地尽职调查,有的连项目有哪些都不太清楚。这样出了风险,信托当然难辞其咎。 三是营销责任。怎么样卖?在哪卖?卖给谁?卖的时候说什么?风险解释怎么做?有几个环节,就像过马路一样,一慢、二看、三通过是不是做到了。第一展示产品,第二提示风险,第三看是不是合适购买的人群,然后再签字画押,有条件还要录音录像。把这些步骤走完了,谁骗得了人?如果说委托别人销售的,委托银行,要签委托协议。现在客户一闹,既闹信托又闹银行,不知道闹谁,就是原始合同有毛病,销售有问题。 四是管理责任。信托公司受托之后怎么管理资产财产,特别是融资信托,怎么看管资产去向使用?要有一套制度流程,明确看管责任和程序。就像贷款一样,有贷前、贷中、贷后,像银行一样定期出贷后管理报告,跟踪动态变化情况。 五是信息披露。就是要明确受托人向委托人定期披露其信托财产资金的运营信息,包括应披露信息的内容、要点、环节、风险以及方式时限等,都要事先约定,严格遵循。 六是信托终止。终止的时候有什么责任,就是从生到死信托公司有什么责任。所以信托尽责指引不需要洋洋万言,只要把关键几条管住,明确每个环节做什么就可以了,到时候把尽责指引发给客户,内容如果具体严谨,客户自然信任你了。 事实上,不仅信托行业,几乎所有的资产管理行业都需要重视责任的划分。存在“刚性兑付”的不仅仅是信托,企业债、银行理财等领域的相关问题同样十分严重,需要改革与破冰。以此观之,信托以及其他资管行业的发展与转型,需要的不仅是金融功能与产品上的创新,更要按照“依法治国”、“依法治市”的标准划分行业的责任。也只有责任清楚了,出现纠纷时严格依照法律解决问题,信托与其他资管行业才有望从银行的“托儿”中走出来,迎来大发展时期。 |
相关阅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