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险条例四大核心内容
2014年11月28日 04:54
网站管理员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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酝酿多年的存款保险制度终于渐行渐近。11月30日,国务院发布了由人民银行起草的《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勾勒出了中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大致轮廓。 首先是参与机构范围。《征求意见稿》要求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从事存款吸收业务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均需加入存款保险。 其次是有限保险,这也是国际实践的主流模式。有限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只对部分类型的存款账户提供保障。在《征求意见稿》中,金融同业存款以及其他一些特定存款不在保险范围内;二是只对限额以下的账户提供全额保障,限额以上部分的偿付,主要来自清算财产。目前《征求意见稿》规定的偿付限额为50万人民币。 第三是存款保险制度的组织形式。目前采取了操作上更为易行,也更简单的存款保险基金,而非常见的独立法人模式。 第四是保险费率的确定。《征求意见稿》提到,存款保险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两部分组成构成,根据国际实践,风险差别费率将根据投保机构经营状况和风险大小而有所差异。其附件《存款保险知识专家问答》中描述,“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只是小比例地向金融机构收取保费,费率水平远低于绝大多数国家存款保险制度起步时的水平和现行水平”,因此估计不会超过万分之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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