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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退市须获参与表决的2/3股东同意

2014年10月16日 06:39    网站管理员06

  张晓军表示,《退市制度》自7月4日征求意见以来,社会各方通过邮件、信函等方式反馈139条,有效意见35条。根据市场意见,《退市意见》主要作了四项修改:

  首先,为更好地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了主动退市的内部决策程序。将修改为“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并须经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其次,明确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判断的原则标准。规定“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并且因违法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市场影响重大,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被认定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交易所应当作出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的决定。

  第三,周延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例外情形。补充规定了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行政处罚决定情形下的相关安排。

  第四,完善“退市整理期”制度。补充规定“在股票被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上市交易前,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并已公告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强制退市公司应当召开股东大会,对公司股票是否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进行表决,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股东大会决议对公司股票是否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作出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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