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气资源税上调1个百分点
清费政策还延伸到原油和天然气。 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涉及煤炭原油天然气收费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称,原油、天然气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停止征收煤炭、原油、天然气价格调节基金。 各地要对本地区出台的涉及煤炭、原油、天然气的收费基金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凡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审批管理规定,越权出台的收费基金项目要一律取消。 属于重复设置、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财税体制改革要求的不合理收费,也应清理取消。对确需保留的收费项目,应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中央设立的收费基金,要求地方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另行加收任何费用。 各地在10月30日前要将清理情况,包括取消的收费基金项目和涉及金额、保留的收费项目等,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 清费之外,较早前实施的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率从5%上调至6%。 2010年6月,国务院决定在新疆开始石油、天然气改革试点,油气资源税由从量定额改为从价定率计征,税率为5%。同年12月,试点扩大到12个西部省份。 2011年11月,原油和天然气的资源税从价计征在全国推行,按照5%征收。当时修改的《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按照销售额的5%~10%征收,具体实施时取了最低的5%。 资源税是地方税种,以新疆为代表的油气资源丰富地区认为,5%的税率太低,资源给当地带来的收入应该更高,至少应该与油气产业在当地工业结构中的比例相当。新疆税务系统一位官员同时也认为,新疆油区开采难度高,油气资源税率要按实际税率分析,上调也是一个渐进的过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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