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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价计征还需细则配合

2014年10月01日 02:42    网站管理员06

  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还面临税目问题,税目涉及煤炭品种的认定,煤炭品种又和地方利益挂钩,还需要多方博弈。

  除了税目,资源税改还面临地方差异。一些省份煤炭发展较早,企业承担着很多社会功能,包袱较重,需要在税收上有所优惠,但煤炭企业又在省级经济中起着重要作用,需要为经济多做贡献,两者矛盾需平衡。

  还有一些地方,比如内蒙古,煤炭行业都是大企业,发展成熟,收税不需要面对众多小企业,容易征收。而像其他一些省份,煤炭产量在最近几年增长很快,参与的企业良莠不齐,有大有小,会增加征税成本和难度。

  煤炭价格认定也是一个重要的细节因素。各个地方煤炭品种、价格差别大,价格认定也非常繁复,比如通行的秦皇岛港口价实际上包含了运费。坑口煤价又千差万别,要认定统一的煤炭价格非常困难,需要设立严格的标准方能有利于征收。

  不过从本次国务院常务会议公布的内容可以推断,目前的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方案可能是国家设定一个标准,设定税率浮动空间,由地方选择和该地情况匹配的税率。这些执行细则都要由地方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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