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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省市试点三年建立交易制度

2014年08月23日 01:02    网站管理员06

 

  排污权交易是指在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前提下,将一个企业节约下来的污染排放指标,作为商品出售给缺少排放指标的企业。举例说,如果A企业一年的COD(化学需氧量)排污指标为1000吨,而事实上它只需排放800吨,那么,它就可以将富余的200吨通过交易中心与需要购买排污权的B企业进行交易。通过交易,可以正向激励企业减排积极性,并通过市场交易机制为企业增添治污收入。业内专家普遍指出,排污权交易是在污染治理方面为政府和排污企业减负,同时实现减排效益的有效制度安排。

  自2007年国家启动江苏、浙江、天津、湖北、湖南、内蒙古、山西、重庆、陕西、河北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排污权交易试点以来,排污权交易制度化进程步履蹒跚。越来越沉重的治污压力,倒逼政府和污染大户必须为污染治理引入“活水”,以市场机制来调动各层面的积极性。按照此次出台的《意见》安排,现有10个省(市、自治区)试点将在未来3年内基本建成排污权交易制度。在此制度下,将明确交易试点范围要求、排污指标分配与管理体系、排污权有偿获得与环评前置要求、价格部门工作职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价款征收和管理、交易税收优惠政策等规定。

  河北省一家中型钢铁企业负责人告诉中国证券报记者,河北省正积极推进排污权交易试点,尽管作为排污企业,明白参与排污权交易既能完成减排任务,还能为企业收回点环保投入成本,但对于这项制度还未有一个系统的认识,众企业参与的积极性仍未充分调动。“例如,交易双方在排污权交易价格方面争议很大,需要政府指导。另外,企业要购买超额的排污权,解决这笔投入对于负债累累的钢铁企业来说是个难题”。

  对此,相关人士指出,交易价格等具体问题,目前相关部委正在协商拟订。资金方面,困难企业可以分期缴纳排污权使用费。同时,将积极探索排污权抵押融资,鼓励社会资本参与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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