险资运用四年再修法,创业风险投资仍被明文禁止
“这是对近年来的一个梳理,此前出台的都是有针对性的各类“通知”,这次是升格为“办法”。”新华保险一位资管人士向大智慧通讯社(微信:DZH_news )表示,可以理解为对过去所有内部通知的一个总结。 此前在2010年,保监会出台了《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四年之后险资投资已经成为震撼资本市场的重要机构投资者,然而浓缩在新修订的《暂行办法》仅是对第十六条做了简单修改:“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相关比例要求,具体规定由中国保监会另行制定。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情况调整保险资金运用的投资比例”。 大智慧通讯社发现,《暂行办法》仍然对保险公司从事创业风险投资进行了强制禁止,近年来尽管保监会对股权投资进行了逐步的放开,但对高风险的创业风险投资仍然保持了警惕。 “此前保监会是酝酿逐步放开的,甚至都已经有了预案了,但结果到现在也没有出台,可能是出于风险控制的考虑。”一位大型保险资管公司人士向大智慧通讯社表示,今年年初保监会放开了对创业板股票的限制,已经传递了拥抱新兴产业的信号。 其实,在欧美等发达国家,保险资金以少许比例参与创业投资时一种普遍现象。“美国硅谷的创业风险资金有不少是来自保险资金和养老金。”上述太保资管人士向大智慧通讯社表示。 资料显示,在美国20世纪80年代以前保险公司在风险资本来源中占有较大比例,后来逐步扫清了养老金进行创业投资的障碍,所以养老金迅速增加创业投资(上限为养老金总额的5%),使得保险公司所占比例有所下降,但保险资金所占比例仍然不少。如1978年险资占有比例为16%,1999年为5%。 对外经贸大学教授徐高林在其《保险资金投资管理教程》中也表示,保险企业参与创业投资时一种国际惯例,在风险资本中所占比例大概是10%,这个资金量占保险资金的比例一般在1%以下,但比例小不等于可有可无,更不等于排除在外,因为创业投资的收益率可能是惊人的。 其实,早在2006年6月,国务院发布《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 就要求:“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展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和创业投资企业试点。” 不过要想使失败率很高的创业投资真正提升起提高保险资金平均收益的重任,还必须充分认识到防范风险才能避免陷入新的亏损泥潭。徐高林在其著作中提出了四点建议: 一是,先从与国内外著名的创业投资机构合作起步; 二是,小额分散,安全至上; 三是,充分研究利用创业投资制度中有利于出资人的制度设计,如分段注资制度,采取有可转换优先股的方式参与投资,不仅可以在公司破产时优先获得索偿权,还能在创业成功后转股,分享企业增值成果; 四是获得其他的某些优惠和特权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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