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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 对股市有三大好处

2014年04月19日 12:02    网站管理员06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上市公司不得发行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但商业银行可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监管规定,非公开发行触发事件发生时强制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并遵守有关规定。”《指导意见》也对此做出了具体规定,与《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的规定衔接一致。这些规定主要出于以下考虑:一是包括强制转换为普通股条款的优先股,在条款设计上比较复杂,考虑到市场对这类优先股风险收益特征的认识需要有一个过程,为确保优先股试点稳妥起步,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要求商业银行采取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发行。中小投资者可以通过购买基金、理财产品、资管产品等方式间接投资。二是认购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合格投资者主要为机构投资者,这更有利于发挥优先股的固定收益类证券特征,对A股市场资金分流效应相对较小,有利于保持二级市场稳定,确保优先股试点平稳实施。

  《关于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的指导意见》的发布,具有三方面意义:

   一是为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资本提供了清晰的指导。与一般公司不同,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的目的在于补充其他一级资本,其条款必须符合《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资本工具的合格标准,并履行相应的申请审批程序。指导意见在现有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的核心要求、发行条件和申请程序。

  二是有助于拓宽商业银行的资本补充渠道。商业银行通过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有助于商业银行构建多层次、多元化的资本补充渠道,进一步夯实资本基础,可持续地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三是有助于减轻A股市场压力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鼓励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有助于减轻商业银行发行普通股对A股市场构成的压力。同时,指导意见通过发行准入、决策程序、信息披露等机制安排,保护普通股、优先股投资者等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英大证券研究所所长李大霄认为,对商业银行来说,这是重大利好,估值将得到提升。商业银行能够通过这种有效的融资手段来补充资本金,让已经丧失的融资功能得到恢复,那些资本金不足的商业银行可以使用这一“造血”功能达到监管要求,得以继续经营。  

    此外,证监会还修订了首发审核工作流程,主要有以下三处变化:发行监管部在正式受理后即安排预先披露;首发企业审核过程中,不再设问核环节;首发见面会安排在反馈会后进行。

  “证监会旨在提高审核透明度,加大保荐机构的责任, 提高审核效率”,李大霄如此分析首发审核工作流程修订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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