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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4年08月29日 12:03    来源:中国风险投资网    网站管理员09

  内保监罚〔2014〕15号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

  2014年5月30日至2014年6月4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举报检查,并向你公司下达了《内蒙古保监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处罚告知[2014]19号),依法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你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你公司存在下列违法行为:

  2014年5月30日,包头市医保局对城镇居民大病商业补充保险项目进行招标采购,招标采购价为30元/人/年。在竞标过程中,你公司采取压价的方式按照25元/人/年报价,并在最后评标环节中胜出,中标该项目。

  保监会《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投标人不得弄虚作假,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恶意压价竞争,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向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谋取中标,不得泄露招标人提供的参保人员信息。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十三项规定,依据本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将罚款缴纳至中国建设银行呼和浩特新城西街支行。(账户名称: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银行账号:15001706632058000008),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保监会内蒙古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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