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支持自贸区三项举措
出台的三项举措:一是允许上海航运保险协会试点开发航运保险协会条款,备案后会员公司可以自主使用;二是取消在沪航运保险营运中心、再保险公司在自贸区内设立分支机构的事前审批,由上海保监局实施备案管理;三是取消自贸区内保险支公司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事前审批,由上海保监局实施备案管理。 5月19日,中国保监会在已经出台支持政策的基础上,推出与当前上海自贸试验区保险市场发展紧密相关、利在长远、能够立即落地实施的三项举措,并于近日下发了《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上海保监局局长裴光指出,《通知》包括三项自贸试验区内保险业监管新举措,涉及机构、高管、业务等重要领域,是中国保监会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落实国务院总体方案中有关简化事前准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具体实践,是进一步创新制度、简政放权的重大举措。 《通知》在航运保险产品监管方面,有两项重大创新:第一,首次允许行业保险协会作为条款报备主体。《通知》颁布前,只有保险公司才是航运保险产品的报备主体。颁布后,保监会增加航运保险协会作为报备主体,创新了产品开发主体资格。第二,首次允许保险公司自主使用协会报备条款,是保监会简政放权理念在产品监管方面的具体实践。保险产品监管是保险监管的重要内容。 在保险机构监管方面,《通知》突出了三项创新:第一项创新是,首次允许航运保险营运中心设立分支机构,开创了功能型保险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先河。第二项创新是,首次取消部分保险分支机构事前审批事项,提升了保险分支机构的准入效率。第三项创新是,保监会明确,由上海保监局负责备案管理,体现了监管靠前、职责属地、放权基层的思路。 《通知》创新了保险高管人员监管制度,有利于推动保险人才的聚集,夯实行业发展的人才基础。首先,《通知》将区内保险支公司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由事前审批,改为事后备案,该政策覆盖了区内所有类型的、保险机构的支公司。第二,这一项政策的出台,促进了保险人才在自贸区保险机构的集聚和成长,提升了区内保险机构的市场创新活力。 目前,上海自贸试验区内,已经聚集了包括中外资、产寿险在内的各类保险机构,区内保险业务稳步推进。截至4月末,保险业为区内6346家企业提供了保险服务,覆盖率近40%。提供财产险风险保障约5200亿元,提供人身险风险保障约1850亿元。 裴光指出,《通知》的出台,体现了“三个聚焦”。一是聚焦保险监管制度创新,以支持自贸试验区发展为出发点,推动保险监管制度改革创新。二是聚焦服务投资和贸易便利化,重点支持,与自贸试验区航运、贸易、投资等相关的、保险服务领域的改革创新。三是聚焦简政放权,积极推动,包括产品准入、机构准入和高管人员准入等方面的、监管模式的简化,还权于市场,放权于基层。保监会颁布的三项举措,可操作性强,能够立即落地实施,将为区外保险业深化改革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下一步,上海保监局还将根据自贸试验区发展的需要,积极推动更多的政策细则的制定和出台。通过自贸试验区保险市场制度创新,推动保险行业更好地服务自贸试验区的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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