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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带来风险投资的春天

2013年12月04日 09:17    来源:中国风险投资网    网站管理员09

       风险投资是创新的重要环节,是高新技术产业的催化剂和新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新《公司法》的出台,中国风险投资业迎来了一个发展的春天。新《公司法》扫清了风险投资公司法律上的障碍,为风险投资公司的发展注入新的动力。

      第一,新《公司法》降低了设立公司的标准,设立股份公司只要具备了《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条件就可以设立,不需要再经过国务院授权部或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而且允许设立一个股东的一人公司,降低了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限公司从10万~50万元人民币,一律降低为3万元人民币,股份公司由1000万元人民币降低为500万元人民币。

     降低门槛起到的降低资本成本作用,表达了政府鼓励创业投资的态度,将会对中小企业的设立产生积极的推动效果。

      第二,允许注册资金分步到位。公司注册资本分两年缴足,投资公司注册资本可分5年缴足。因为成立一个公司,一下子几个亿的资金都要到位,而这个资金又不能马上投出去,经营者势必遇到很大的压力。此项规定则保障投资者根据经营需要投放资金,避免在公司设立初期过度积压资金,提高资金的利用效率。这将有助于实现“软承诺”的筹资方式,大大地减缓了经营者资金增值的压力。    

      第三,放宽股东出资的形式。原公司法规定,投入公司的注资资金必须80%是货币形式。新《公司法》允许非货币注册资金的比重最高占到70%,修改了原定的技术、知识产权入股最多不能超过20%的规定,提出“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因此,债权、股权、采矿权、探矿权等他物权均可作为出资财产。这有利于风险投资发展,因为如果知识产权占股过低,有些好技术的持有者就会不愿与国内的风险投资公司合作。 

      第四,允许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原《公司法》里只允许发起设立,现在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该发行的全部股份来设立公司或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由于允许向社会公募和向特定对象私募,这就为公司制的私募基金开辟了道路。新《公司法》的出台在很多方面促进了风险投资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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