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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就券商资管业务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

2012年08月23日 09:43    来源:腾讯财经    王晋添

证监会就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包括《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和关于集合资管、定向资管的分类实施细则。

证监会方面表示,此次券商资管业务征求意见主要在保持原有框架不变的基础上,放宽业务限制、放松管制、加强监管。征求意见新增5条,删除10条,主要修订9条。

征求意见显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下称集合计划)的行政审批被取消,改为备案管理。但根据《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依法履行报批或报备程序。证监会相关部门表示,这一规定主要是增强包容性,适应改革前审批和改革后报备的监管需要,同时将出台《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指引》,作为配套措施。

根据征求意见,证监会将取消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和定向资产管理双10%的限制,豁免指数化集合计划的双10%及3%关联交易投资限制,明确被动超标调整机制。同时,明确资产托管机构及其关联方发行的证券,不属于关联证券。

双10%是指券商将管理资产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证券发行总量的10%,同时一个集合计划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计划净值的10%。3%关联交易限制则是指,证券公司单个集合计划投资于关联关系公司发行证券不超过该集合计划净值的3%。

在集合资管和定向资管的细则征求意见中,将放宽投资范围、扩大资产运用方式。原则上,根据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对一般集合计划、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和定向资产管理区别对待,投资范围逐渐放宽。

一般集合计划增加中期票据、保证收益及保本浮动收益商业银行理财计划,限额特定计划在此范围基础上,增加商品期货 等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的品种,利率远期、利率互换等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投资品种 ,以及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理财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等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发行的金融产品。限额特定计划成立条件由1亿元调整为3000万元。

定向资产管理,鉴于其面向高端客户及一对一性质,在法规允许客户投资的范围内,允许由客户和证券公司自愿协商,合同约定投资范围。

征求意见同时规定,允许对集合计划份额根据风险收益特征进行分级,适当允许集合计划份额在投资者之间有条件转让。此次调整将允许集合计划份额在符合资质的投资者之间转让,前提是满足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签署资产管理合同、借助大宗交易平台等。

券商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的锁定期等规定将在一定条件下豁免。在不存在利益冲突并遵守合同约定的前提下,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或退出集合计划不再受6个月锁定期、提前5个工作日公告等限制,并允许集合计划进行正回购,但单只集合计划参与证券回购融入资金余额不得高于使用该计划净值的40%。

细则征求意见同时规定,允许资产管理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允许将资产管理持有的证券作为融券标的证券出借给证券金融公司。允许同一客户委托多家证券公司进行定向资产管理,满足客户多样化的理财需求。

证券公司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的比例规定中,取消自有资金参与单个集合计划绝对数额(不得超过2亿元)限制,将自有资金参与单个集合计划的比例由“不得超过计划成立规模的5%”调整为“不超过计划总份额的20%”。删除“参与多个集合计划的自有资金总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净资本的15%”的规定。

在扩大投资范围和资金运用范围的同时,为加强风险控制,征求意见在资金安全、清盘要求、防范自有资金参与风险、投资主办人监管、估值程序、法律一致性等方面增加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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