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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赌协议实例分析解说-2

2012年08月10日 02:09    来源:投资合作    王晋添

  尽管本案中对赌协议设计简单、粗糙,但甘肃两审法院基于不同理由认定其无效的判决不能令人信服。

  一审判决认为本案对赌协议因违反《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该理由被二审法院所否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八条确实规定 “净利润根据合营各方注册资本的比例进行分配”,但增资协议第七条第二项补偿约定却并非对利润分配的规定。该条实质涵义是对海富投资入股价格的后期调整,根本功能是通过这一后期调整的约定和许诺,使海富投资能够在前期接受甘肃世恒建立在自己对未来预期(该预期并未被海富投资所接受)上的股权定价。从效果看,该补偿约定确实如二审法院所说,并不构成对利润分配规则的破坏,也不损害债权人利益。

  二审法院虽不同意一审法院以违反利润分配强制性规定原因宣告对赌协议无效,但仍然以该约定违反投资领域风险共担原则,构成“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原因,宣告补偿约定无效。本文认为这一理由同样不能成立。

  本案中的补偿约定其实并不符合“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认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名为联营,实为借贷”是指:“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其主要特征,是联营一方只投资,不承担经营风险,有类似于保底条款的效果。本案中的补偿约定显然并非保底条款,只约定了某一年具体利润指标,对其他年份并没有约定,因此,海富投资也并非不承担经营风险——如果其他年份经营亏损,海富投资并不能获得补偿。

对投资界的启示

  仅从二审判决结果来看,由于二审法院在处理结果上要求甘肃世恒及其控股股东返还海富投资绝大部分投资款,并加算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息,海富投资实际上收回了投资的所有溢价部分,就个案而言,PE投资者应该对此感到满意。

  但实际上,二审判决理由隐含了让人不安的因素。“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认定将涵盖绝大部分对赌协议,无论该对赌协议是由PE投资者与目标企业之间签订,还是由PE投资者与控股股东或者管理层签订。从本质上讲,无论如何设计,对赌协议一定具有在投资交易中排除某些风险的功能,因此,一旦套用二审法院在本案中的逻辑,无论何种对赌协议都不可避免地会被认定为“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继而被宣告无效。

  从这个角度而言,投资界有理由关注该案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审。因为对赌协议作为律师的创造物,消除了投资谈判中某些不确定性,促进交易达成,应当得到法律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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