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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监管该何去何从?-2

2012年08月09日 02:13    来源:21世纪网    王晋添

PE监管:抓手何处?

2008年金融危机前,美国和欧盟对PE业都豁免监管。由于美国的PE以并购型基金(BuyoutFund)为主,多进行杠杆收购,需要向银行大规模贷款。而一旦被收购企业经营不理想,就可能形成银行的呆坏账,进而危及银行储户利益,带来系统性风险。鉴于此,美国在金融危机后开始对PE进行较宽松的事后备案式监管:募集规模在2500万美元以上的PE需要向美国证监会进行注册登记,履行信息披露、定期报告或存档备查等义务。

与美国PE发展的市场阶段不同,中国PE目前虽数量爆棚,但与传统的金融行业如银行、证券、公募基金相比仍处于起步阶段,与传统金融业的交集也十分有限,尚谈不上系统性风险。从监管实践来看,证监会对PE的监管也只在被投企业的IPO环节,审核PE是否违规入股、是否有关联交易等。

截至目前,中国PE行业所面临的“特有”风险,则是当PE成为时髦后打着PE旗号从事非正规集资所引发的风险。2011年以来,包括活立木、盛世富邦、天津泰诺等多起案件爆发,涉及资金上亿元。但业内的共识是:这些出问题的“PE”绝大多数不是备案的PE,而是游离于备案范围的“伪PE”。

一位PE业内人士认为,在此背景下,为打击非法集资而出台的对整个PE业的监管政策是被动的,是“头痛医脚”的。

在发改委推“强制备案”前与PE界代表的座谈中,发改委提出:备案管理部门通过工商部门的网络系统,查询登记有“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字样的企业,就可以知道哪些股权投资企业没有来备案,目前已经有省发改委这样做。

但郭卫锋认为,非法集资屡查不止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国内投资者教育做得太差。这一方面在于案发地与企业注册地不在一处,企业是否备案不能有效地公示;另外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地方政府出于稳定考虑不愿向外界即时通报,起不到教育投资者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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