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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风险投资中的有限合伙制

2013年12月14日 10:00    网络编辑07

  有限合伙制是美国风险投资公司采用的最主要组织形式。据统计,美国2003年有限合伙制投资基金参与风险投资额占风险投资总额的81.2%。有限合伙制是由投资者(有限合伙人)和基金管理者(普通合伙人)合伙组成的一个有限合伙公司。有限合伙人是风险资本的主要提供者,通常对风险投资公司投入99%的资金,一般不参与公司的具体经营,负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通常是风险资本的经理人,即风险投资家,他们投入的是科技知识、管理经验和金融专长,负责公司的管理,同时还必须投入风险投资公司大约1%的资金,负无限责任。有限合伙制的主要特点在于:

  1、有限合伙制是有期限的。

  为激励普通合伙人努力工作,有限合伙协议普遍约定企业的生命周期为5—10年,风险投资家为了能得到后续融资,必须在前一个合伙期限内有所成就。因此,风险投资家容易产生努力工作的动机。

  2、独特的报酬体系。

  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从合伙关系中得到两种报酬,一是少量的管理费,二是在投资成功后获得20%投资收益。这样,一般合伙人通过1%的出资额,就可以获得类似期权形式的20%的利润分享权,成为合伙企业的内部股东,大大激励了风险投资家去努力工作。

  3、有限合伙制大多采取“无过离婚”条款。

  所谓“无过离婚”是指即使普通合伙人并未犯原则性的错误,只要有限合伙人对其失去信心,他们也会停止追加投资。因此,普通合伙人必须充分合理地运用已筹集到的资金。

  4、多轮次投资。

  在投资时,风险投资家不是把资金一次全部投入,而是按照企业发展的阶段分期投入,并且风险投资家具有放弃前景黯淡的项目的权利,这一权利也成为风险投资家限制创业企业家的一个筹码。

  5、额外控制权。

  在投资之初,风险投资家不了解创业企业家的经营才能,不了解所投资项目的收益与风险情况,信息不对称尤为严重,可能导致“逆向选择”,因此风险投资家往往要求额外控制权,例如董事会中的绝大多数席位,使其拥有充分的权利更换管理层,以限制创业企业家在信息传递时的不诚实行为。

  6、风险投资家为风险企业提供管理。

  风险投资中,有限合伙人不仅对风险企业投入资金而且还注入自己的管理。风险投资家通过对风险企业的财务、人事、计划和战略等一系列的管理、监督,降低了企业运作风险。

  7、独特的出资结构。

  在有限合伙制企业里,有限合伙人一般有10—30人,而且都规定最低的出资额,通常每个有限合伙人的最低投入是100万美元,大型基金的最低限额为1000—2000万美元。由于有限合伙人之间的利益结构与资本力量相对均衡,各个有限合伙人都有足够的动力和控制力去搜集信息、评价监督一般合伙人,因此这种股权融资结构克服了一般企业广泛存在的股权过于分散情况下中小股东搭大股东便车的问题和大股东“以大欺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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