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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投资的两种组织模式

2013年12月10日 07:59    网络编辑07

一、子公司制

  子公司制也是风险投资的一种组织模式。这里的子公司指的是大的金融机构或实业公司以独立实体、分支机构的形式建立的风险投资公司。其主要目的在于为母公司提供创新动力。60年代末和70年代初,《财富》500强中有25%的公司开展了子公司形式的风险投资计划。

  在日本,风险投资的主要组织形式是附属于金融机构的投资公司,日本的风险投资公司平均74%隶属于银行或证券公司。这是由日本的投融资习惯和政府的政策导向等因素决定的。日本投资行为过于求稳,冒险精神和合作意识不强,有限合伙制和私人投资方式在日本缺乏生存环境,加之政府的扶持政策主要集中在贷款贴息与担保方面等因素造成的。欧洲风险投资组织模式也是以金融机构附属风险投资公司的形式为主。在欧洲各国的主要政策与计划中,其重点扶持的投资主体是银行,如英国的信贷担保计划,德国的风险投资促进计划等等,都是针对银行等金融机构从事风险贷款制订的贴息与担保计划,其目的是鼓励金融机构进行风险投资。

二、公司制

  公司制是指以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设立的风险投资公司的组织模式。我国由于没有有限合伙制的法律制度,因此,我国风险投资机构主要采用了公司制的组织形式。公司制组织形式在风险投资中的缺陷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与有限合伙制相比,公司制的激励机制是有限的。在公司制下,缺乏适当的激励机制,管理人员很难得到有限合伙制下的丰厚的报酬水平。因此管理人员努力工作的动力不足。

  2、在公司制条件下,决策过程比较复杂,决策权实际控制在董事会手中。风险企业往往是科技型企业,要求决策者讲究决策的专业性、灵活性和实效性。出资人由于缺乏风险企业的专业知识而出现决策的低效率和失误。甚至影响到风险投资家的积极性。

  3、公司制的运营成本高。首先,公司制代理成本十分高昂。公司制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比有限合伙制更为严重,更容易产生代理人的道德风险从而增加了代理成本。其次,从运作成本上看,由于有限合伙不是税法上的纳税主体,风险企业取得赢利时无须就该赢利交纳所得税,只是投资者在取得相应利润时才交纳个人所得税,这就避免了重复纳税,而公司制形式下风险投资公司及投资者都是纳税主体,因此存在重复纳税问题;二是从日常管理费用的支出来看,由于有限合伙是一种自由合同关系,当事人完全可以通过协商事先约定管理成本,因此管理费用也是可控的。而在公司制下,股东将无法采用固定费用的方法支付风险投资家的报酬。

  在公司制构架下,无论设计多么周密的治理结构,最终还是解决不了弱激励机制、高运营成本等问题;因此其运行效率低下。

  总之,通过上述风险投资组织形式的比较,可以看出,与其它的组织形式相比,有限合伙制在风险投资的运作中是最为有效的组织形式。其巧妙而独特的制度设计符合并适应了高科技产业发展的内在需要,有效地解决了企业中的权利与责任的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形成了强有力的激励约束机制,极大促进了对风险投资业的迅速发展,因此,我们在构建我国的风险投资体系时应该积极地学习和大胆地借鉴有限合伙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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