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风险投资网首页 | 收 藏分站 | 融资服务 | 投资人服务 | 加盟代理 | 投资人打假 | 联系我们
中国风险投资网 > 风险投资知识 > 我国风险投资基金的发展模式

我国风险投资基金的发展模式

2013年12月04日 09:38    网络编辑07

1.阶段性选择

        第一阶段以政策性风险投资为主体。

  在初始阶段,由于我国技术水平和经济管理环境的限制,一般商业性风险投资基金难以自由运作。没有相关制度安排和保证,民间资金也不敢参与风险投资。因此,此时主要建立政策性风险投资基金,并引进海外风险基金,借以扩大示范效应,促进技术和制度创新,锻炼和培养我国的风险投资人才。

  第二阶段以官民风险资本结合为主体。

  经过国家风险投资基金和国外风险基金的实践,在经济、法制环境有了较大改善之后,可逐步推行我国商业性风险投资基金。在这一阶段,政策性风险基金要与商业性基金展开各种合作,政策性风险基金在人才培养提供等方面多作贡献,商业性风险基金在策划和管理方面多作工作。

  第三阶段以商业性风险投资为主体。

  在第二阶段基础上,我国风险基金所需的经验、人才、法律等条件都日臻成熟,完全意义上的“风险投资基金”才可获得大发展,而此时政策性风险基金只在一定范围内起补充、协调作用。

2.组织形式选择。

  风险投资基金在组织形式上应选择封闭式公司型基金。虽然开放式投资基金是西方投资基金的主要形式,我国学者也倡议投资基金应向开放式方向发展,但对风险投资来说,只能采用封闭式,这是由风险投资的特征决定的。风险投资是长期股权投资,难以变现,所以流动性差,这一特点决定了风险投资基金宜采用封闭式,以此保证基金规模的稳定性、投资的长期性,使基金经理能够科学合理地进行投资组合,有效地分散风险。另外,开放式基金运作技术难度较大,我国基金发展和管理水平还不高。

  值得一提的是,我国目前尚不能实行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基金。现行《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只能按无限合伙方式设立,故所有合伙人都必须对合伙公司承担无限责任。应该说,这与我国当前的社会信用状况和法律环境是相适应的。有必要借鉴国际经验,先以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起步,以便建立起董事会和经理层明确分工且董事会又能有效约束经理层的内部治理结构。在此基础上,积累经验培养人才,适时酝酿并修改《合伙企业法》,使有限合伙制成为法律认可的合伙形式。

3.筹资方式选择。

  在资金筹集上,宜采用私募方式,并以募集机构投资者资金为主。风险投资周期较长,风险大,成功率只有20%左右,许多风险投资在投资初期阶段很难见到效益甚至出现亏损,所以在欧美国家,基本上以私募方式募集风险投资基金。在我国,风险投资尚属新兴行业,居民风险意识虽在不断加强,但一时还难以随较大风险。对风险投资也还存在一个认知过程。因此,风险投资基金应以私募方式向境内外法人及富裕的个人投资者募集,并以机构投资者为主。

相关阅读:


分享到: 更多
近期活动
  • 往届回顾

中国-深圳 中国风险投资网--风险投资的门户网站 1999 - 2015 中国风险投资网  版权所有 粤ICP备15002753号

中国风险投资网法律顾问由广东创晖律师事务所独家提供

versign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网警110 网站备案 网上交易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