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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管局新规定,将制约外资PE、VC

2012年04月09日 05:31

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下称“142号文”),严控海外“热钱”流动。
    由于结汇程序和对结汇资金的使用监管更加严格,外商投资企业——特别是外资PE、VC的投资行为将受到极大制约。
    “外资想转换成人民币基金的路算是被堵死了,以后外资PE、VC的操作,只能是投资一个报批一次。”天元律师事务所黄慧鹏律师表示。
    据“142号文”第三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应当在政府审批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除另有规定外,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境内股权投资。”
    此前,很多外资PE、VC(如鼎晖、IDG等)在中国的操作模式,是首先设立外资投资企业(WFOE),然后将巨额的注册企业(WFOE),然后将巨额的注册资金结汇为人民币,再进行股权投资,这种模式只需要在设立WFOE时向有关部门审批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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