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明确年终奖计税设三年过渡期

2018-12-30 11:14:22

北京商报讯(记者 陶凤 肖涌刚)为使修改后的个税法平稳落地,12月27日,财政部发布《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年终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退休时领取企业年金等所得收入的纳税计算方法进行明确。

具体来看,关于年终奖的问题,《通知》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举例来说,某职员年终奖为2万元。这笔所得除以12个月约为1667元,根据《通知》所附税率表,每月3000元以内使用3%的税率,速算扣除数为零,那么该职员年终奖所得纳税额为:20000×3%=600元。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此前给出的计算方法还明确,若个人工资收入低于5000元的,可以先从全年一次性奖金中减去“当月工资收入低于5000元的差额”,就其余额按上述办法查找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税款。

《通知》还提出,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不过,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面,《通知》明确,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以下统称“股权激励”),符合规定条件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如果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则适用于上述年终奖所得的计算方法。对于2022年后的政策,财政部将另行明确。

此外,对于个人退休领取企业年金、职业年金,《通知》明确,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不并入综合所得,全额单独计算应纳税款。其中按月领取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季领取的,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按每月领取额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年领取的,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通知》还对居民个人因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获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等政策进行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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